美国出售领事馆宿舍地9月签约 港府12月才告知恒隆需中央批准

撰文: 陈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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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9月出售寿山村道37号的驻港领事馆宿舍物业予恒隆,最终在今日(12月30日)交易限期最后一日触礁。恒隆中午发公告称,收到土地注册处函件,指该物业涉及外交事务,需得到中央政府同意。
《香港01》向土地注册处查问买卖协议备忘录未能注册详情,特区政府发言人回复指,12月21日告知恒隆中央规定,指根据《基本法》第13条,与本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会严格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就美驻华使领馆处置房地产的规定行事。港府同时提醒,任何企业、人士留意上述规定,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美国领事馆出售宿舍触礁系列:

恒隆收购美国领事馆宿舍地触礁 01本月初独家揭发土地处拖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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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隆公告全文▼

《香港01》5月独家率先披露美国政府出售驻港总领事馆宿舍,这宗触目交易最终在9月由恒隆以低价购入。当时有分析指,华资地产商却步,恒隆勇于出手,只因主席陈启宗是美国公民。交易原本完成对限期是12月30日。

根据恒隆地产(0101)今日(30日)透过港交所发公告,指接获土地注册处函件,称物业不是普通房产及一般商业行为,当中涉及中方及美国的外交事务,故未能如期交易。惟公告亦指,美方认为土地注册处无权不为该物业买卖协议备忘录注册。

《香港01》遂进一步向土地注册处查询个中因由,并问及为何买卖双方早于9月30日已提交买卖合约注册,为何当局会延迟多时至12月尾方知会买方,美国政府应提前60天经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寿山村道37号 美国领事馆宿舍现场直击▼

港府:企业需留意中央规定

当局以特区政府头衔回复指,按中央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对等原则及中方相关房地产管理要求,若美国驻港总领事馆有意租赁、购置、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得或处置房地产,以及实施馆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时,美国政府应提前60天经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资讯,在得到中央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故土地注册处于今年12月21日向上述物业交易申请注册一方(恒隆地产的代表律师)发出函件,说明上述情况,并且表明根据《基本法》第13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区政府严格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就美驻华使领馆处置房地产的规定行事。同时提醒,任何企业、人士留意上述规定,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美国领事馆宿舍航拍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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