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卖楼正式合约无列回赠 再揭涉违例 汤家骅:政府应执法
一手楼招标资讯混乱,近期引起轩然大波,政府最终票控一发展商。《香港01》发现,原来发展商销售过程另涉违其他法例。有一手楼正式买卖合约未列出达楼价两至三成的巨额回赠,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印花税条例规定,合约须将影响成交价的任何情况详细列出,相关发展商涉违反该法例中的其中两条。
涉正式合约无列巨额回赠的新地,于回应记者查询时表示,相关合约已咨询法律意见。
有议员批评,发展商以较高的帐面价作为成交价注册,又不列明买家会接收巨额回赠,有托市之嫌。
《香港01》发现坊间大型的成交资料库,包括中原地产及美联物业,都只列出于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成交价(简称“帐面价”),而完全无列明该成交中买家会收到发展商巨额回赠。一般市民若不熟悉新盘买卖,单看成交价易被误导,不知买家实付价钱较帐面价少两至三成。值得留意的是,现时不少新盘容许买家付尾数时,直接以扣除回赠的价格付款。
不少新盘容许扣除巨额回赠 买家才付尾数
现时不少新盘以买家提交的招标文件(买家选取希望取得的折扣或回赠),发展商若接受买家的出价及选取的优惠,便会以这份招标文件作为临时买卖合约,然后买家会被安排到律师楼签署正式买卖合约。
《香港01》发现这类招标单位正式合约一般都没有列出巨额回赠,由于发展商不会将涉及单位临约注册,只会将正式合约注册,再加上政府公布的成交纪录册亦没有栏目交待买家的实际付出金额,一般市民难以得知招标单位实际成交价。
龙头代理行新盘成交资料库 只列注册帐面价 无列巨额回赠
新盘楼价有几难计? 施永青、容海恩、谭文豪谁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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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骅:涉违印花税条例 政府应执法
资深大律师、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表示,印花税条例第11条列明主要文书要详尽而真确地列出影响印花税的所有事实及情况,并强调任何人如意图诈骗政府而未有列出,即属犯罪。
汤亦指出若只看条例第29B(5)(j)条,该条亦要求列出注册成交价外的所有其他代价,他称回赠亦包括在内。汤阐释,就法理而言,一宗一手楼买卖,买家的代价是楼价,而发展商的代价是涉及单位另加回赠(若有),他指合约若只申报楼价,只是买家一方的代价,并无披露发展商另给予回赠的真实代价。他认为回赠是法例所指的其他代价,必须向税局申报。
汤表示,虽然发展商或其买家现时以较高的帐面价缴税,实为多付税款,但他认为仍属违反法例,政府绝不应选择性执法。
对任何文书的缴付印花税法律责任或对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有影响的所有事实及情况,均须详尽而真确地在该文书内列出
买卖协议需载有:为了买卖协议或与其有关,或为了依据买卖协议而签立的售卖转易契或与其有关,而已向任何人或已同意向任何人缴付或付出的任何其他代价的款额或价值
销监局着记者问税局 税务局:会调查可能违例个案
另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正式合约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往往是列明取代临时合约, 法律要求正式合约要列出所有交易涉及的重要事项,但原来香港卖楼的正式合约无列回赠,他感到𫍡异,亦不明白政府尤其是运房局、销监局一直容许发展商这样做。
就上述情况,立法会议员谭文豪认为,发展商于合约中无列明巨额回赠,成交纪录册亦不标示扣除回赠的实价,属托市行为。他续指,合约仅显示帐面价,将导致买家和发展商需缴付更多印花税,政府无损失税款,但实际上该行为会扰乱市场。
记者两次向一手住宅销售监管局查询,销监局均无正面回应,只着记者向税务局查询,运输及房屋局亦无回应。税务局发言人则表示,不会评论或披露个别个案的相关资料,若发现有可能违犯条例第11条的个案,会展开调查并跟进。
新地发言人表示,正式买卖合约经律师负责拟备处理,所有条款均经买卖双方同意,且根据其法律意见,回赠毋须标注在买卖合约中,不认为做法违反印花税条例相关条款。
发言人续称,旗下所有一手住宅物业的成交资料,均会按照《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的规定,于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的24小时内,在成交纪录册内披露临约资料。
另外,记者亦多番向税务局及新地查询,发展商律师于缴付印花税时,会否提交包含回赠条款的招标文件或临时合约,新地及税局均无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