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辞职都要“识法” 专家:畀你早走其实未必着数!
进入老细房间,洒脱地放下一封辞职信,与厌倦了的工作说再见,心中当然爽翻了。不过,别忘了还有一个月的通知期,老细忽然“大发慈悲”不用你挨多整整一个月,让你提早离职,又是不是字面上咁“笋”?
众所周知,打工仔递上辞职信后最少要有一个月的通知期,假如想提早离开“工作火坑”,便需要向公司赔偿代通知金。有网民则在网上分享曾遇上“好老细”,指可以让他提早离职,更不需要他向公司“赔钱”,直言“益咗同事”。但这个波士真的是“咁好死”吗?
提出一方负责赔偿
凝资培训及专业顾问公司课程主任何珮琪(Kiki)看完网民个案后,直言:“不赔偿(代通知金)当然不可以啦,(雇佣)条例写明通知期一定要一个月,或合约写明的通知期,少于一个月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根据《条例》,雇员只要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便需要按合约订明给予不少于7天的通知期,如合约没有列明,通知期则不能少于一个月。至于哪一方需要支付缩短通知期的代通知金,便要看看是由谁提出这项建议。
以上述的个案为例,由于是老板向员工提出缩短通知期,所以理应是公司向员工赔偿余下日子的代通知金。“原本员工递信后,因仍会在留在公司一个月,所以可获得那一个月的薪金;如果(公司)缩短了通知期,员工就会失去了部分应得的薪金”,Kiki说。即是说,当老板提出缩短员工离职通知期,却不主动支付代通知金,就不是如他所言“益咗同事”,而是令该员工失去获取在通知期内理应获得的薪金。
有共识 可豁免
不过,假如雇佣其中一方提出这项要求,又得到对方同意下达成共识,法例则容许这种缩短通知期或豁免支付代通知金的安排。Kiki就提醒打工仔:“这种情况下,最好白纸黑字写清楚,再加上双方签署,避免将来有争拗。”
所以,若日后辞职时听到老板提出这样的要求,打工仔便不要傻乎乎地跟从意见,应该向他说明《雇佣条例》的规定。至于哪一方需要支付缩短通知期的代通知金,便是看看是由谁提出这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