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港岛冲突|在场被捕不足证暴动 法官:或有人想见证历史一刻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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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运动期间,去年8月31日有示威者在湾仔焚烧杂物,包括一坐从修顿球场推出来观众台,警方事后在湾仔及铜锣湾一带拘捕7男女,指他们参与暴动,惟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31日)被裁定他们全部罪名全部不成立。沈官在裁决理由解释,虽然可以肯定一点,众被告当时曾在现场出现,但未有充份证据证明他们被捕前的行为,认为参与暴动非唯一的合理推断,故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沈官更指,像当晚的情况在香港并不常见,对某些人而言,更可能是历史时刻,不能排除当中确有人想来见证一切,并强调随意视黑衣者为参与暴动的人有机会冤枉无辜。

涉案被告:余德颖(24岁,自雇人士)、赖姵岐(23岁,女,学生)、钟嘉能(27岁,电脑程式员)、龚梓舜(23岁,厨师),陈虹秀(43岁,女,社工)、简家康(19岁,无业)、莫嘉晴(24岁,女)、梁雁彬(25岁,无业)。他们同被控暴动,指他们于去年8月31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龚另被控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藏有汽油弹及伸缩棍,众人全部罪名不成立。陈虹秀早前已定表证不成立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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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被告在现场未足证参与活动

沈官总结裁决时称,法庭需基于被被告衣着、装束、被拘捕的地点等将被告定罪,法庭席前的证据,且现场四通八达,被告身在现场,亦可能有其他可能性,如被告可能刚刚到达现场就遇到警察的驱散,未及理解或参与任何活动便要逃跑,最终被警方拘捕。

沈官续指,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现场做了什么,或没有实际上鼓励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被告们在案发现场这一点,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他们有罪。

黑衣装束是否能代表一定是参与暴动

沈官指,黑色这种颜色与社运经常被拉上关系,但质疑是否能够引申为黑衣人就是暴动的一份子。沈官续称,他经常听到警察证人表示不能确认穿反光衣的人实际上就是记者,可见警方也不同意穿上特别装束的人必定来自某一特定组别;套用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装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参与暴动的人?”

法官沈小民指,若随意将穿着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的人,则有机会冤枉无辜。(资料图片)

随意视黑衣者为参与暴动的人有机会冤枉无辜

沈官又说,如果法庭将穿着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的人,则有机会冤枉无辜,并举例称本案中亦有一大批身穿黑色衣服的人士只是围观而没有参与,也有戴防毒面具的人向火堆倒水灭火。沈官继续分析,指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身穿白色衣服的人也可以参与暴动,而即使有人带防护装备到现场亦无可厚非,例如遇到催泪烟是有可有点保护。

基于以上种种,沈官指控方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为,法庭不能单凭有被告在案发现场出现,加上他们逃匿就断言他们必定来自暴动的人,认为参与暴动不是这情况下唯一合理的推断,

毫无疑问当晚出现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的现象,对于某些人而言,或许这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法庭不排除当中确实有人希望到来见证这一切。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为暴动者,因而遮盖容貌,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沈小民裁决理由书

去年8月31日由中午港岛游行,至傍晚有人占路焚烧杂物。(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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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未有记录其中两名被告曾挑衅

沈官亦有就控方针对各被告的指控作分析,他称辩方基本上不争议案发当日有出现暴动情况,但问题在于各名被告有没有参与当日的暴动。沈官指,就第一和第七被告而言,控方主要现场警员的证供,指他们曾向警方挑衅,大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但沈官指现场警员在第一时间记录此事时完全没有提及以上事项,因此不能确定两名被告确有挑衅警方和逃跑。

第三被告衣著在现场非独一无二

就第三被告而言,控方坚称在片段中筑起路障和拿住盾牌集结的人是被告,又指他当时的装备,包括戴白手套、穿着黑衣和图案的黑长裤、白色球鞋和蓝色背包等在现场独一无二,因此能确认片中的人是被告。惟沈官直言,法庭并不认为这个组合独一无二,被告当时身处大街大行,录影片段所捕捉到的画面只能显示当中的一小撮人,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的罪责。

第六被告被打至头破血流

就第六被告而言,控方再次依赖现场警员的证供,指当时第六被告会向警方逃跑,没有理会警方警告,于是警员击打他的肩膀两次,并与随后赶到的同袍一起制服被告。沈官认为,从辩方在庭上播出的录影片段显示,有5至6名防暴警多次向第六被告人挥动警棍,第六被告在现场头破血流。但庭上作供的警员坚持否认曾用警棍打被告。

官指6对1情况不用出现流血场面

沈官指,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员应该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以当时情况而言,第六被告已被数名警员围著,在6对1的情况底下,根本不用出现流血场面就可以制服被告;沈官直言,庭上作供的警员明显在回避问题,面对录影片段选择不讲真话,沈官认为他并不诚实可靠,故裁定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

亦有警员供词夸张失实

沈官在分析第八被告的案情时再次指出警员供词夸张失实,指警员声称在20米意外推进期间已经见到第八被告,并能将他的装束巨细无遗地描述出来;惟沈官指,警员当时正在快速推进,并无锁定拘捕对象,质疑他为何会集中处理第八被告,更能仔细地记下他的装束,包括他的防毒口罩外有灰色口罩盖住,背囊上插着一支黑色电筒等。沈官指,即使法庭接纳警员有极佳视力,这样的证据也令人难以相信,估裁定第八被告罪名亦不成立。

官指速龙警长多次改口供

第四被告同时面对暴动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控方陈词指速龙警长试图制服第四被告失败,但检获其背包;从录影片段可见,警长拿住被告的背包走来走去,又蹲在地上捡东西,庭上警长最初解释他只是拾回自己掉下的电筒,后来又改口称自己只是感到昏晕而蹲下,其后又再改称棍状物是他的手指。

沈官直言,警长屡次改口的原因或许是他也了解到检拾电筒的说法与录影片段不符,难以自圆其说,法庭难以依赖他的证供。沈官续称,案中还有其他疑点,例如警长没有即时试图找回背包的物主、其他警员制服被告后警长没有为意被告人容貌、处理证物的警员忘记为证物拍照等,如此种种均大大削弱警长的可靠性,令法庭无法接纳,估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见警逃跑不能成不利推测

沈官又称案发当晚案发地区的场面其实颇为和平,既没有严重人命伤亡,附近店铺亦没有被肆意抢掠。他特别提到,有被告被指背向警员逃跑,但除非法庭能肯定该人是畏罪而逃,否则不能依赖有关证据证明被告罪责。辩方曾指出,被告逃跑背后原因众多,包括按警方警告离开、更有可能是对警察的恐慌。沈官回应称,虽然没有警员承认使用过分武力,但市民看在眼里,因而恐惧警察,一旦遇上警察便逃跑的可能性“并非凭空臆测”,因此不会因被告面对警察而逃跑而对他们作不利推测。

案件编号: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