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订《警察通例》明生效 “传媒代表”须已向政府新闻处登记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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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2日)去信四个传媒协会,表明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定义,分为两种类,包括︰“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
目前《警察通例》第39章的“传媒代表”定义,包括持报馆、通讯社、电视台及电台所发出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证件人士;同时亦涵盖持记协会员证、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的传媒。不过在新安排下,警方将不再承认只持记协证或摄记协证的传媒。消息指,新修订最快会于明日(23日)生效。
香港记者协会稍后会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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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郭嘉铨今日(22日)致函四个传媒工会,包括香港记者协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香港摄影记者协会,通知警方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定义。副本抄送保安局及政府新闻处。

警方公布,警队认可的两种“传媒代表”定义,分别为︰“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持有上述机构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

警方信函中指,经修订后会有“更明确及清晰定义”、“让前线人员能够更有效及快捷地办识传媒代表”。并提到警队传媒联络队自今年5月已扩大编制至超过300人,“传媒联络队会向前线人员提供训练,让他们理解传媒的工作,知己知彼。”

政府新闻处︰已说明系统用途是供稿及发采访通知

政府新闻处回复《香港01》查询表示,政府新闻处一直与警方就记者在公众活动的采访工作保持联络。 政府新闻处已向警方说明,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是向传媒提供政府新闻稿、广播、图片及短片的综合网上平台,并让新闻发布系统登记用户可透过系统接收政府新闻处和各政府决策局/部门发出的采访通知。”

《警察通例》传媒代表包括持3类证件人士,当中包括记协及摄记协发出的证件。不过新安排下,警方不再视持记协及摄记协证件人士为传媒代表。(网页截图)

据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列明的登记用户资格,条件包括︰

根据《本地报刊注册条例》注册的印刷报章、新闻杂志和新闻通讯社,以及其附属和关联的网上平台;
或政府资助的电台广播机构及持有根据《电讯条例》所发牌照的电台广播机构;
或政府资助的电视广播机构及持有根据《广播条例》所发牌照的商营电视广播机构;
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
或符合以下条件的纯网上运作媒体:提交在申请前三个月内定期于网上报道新闻的证明;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闻平台;最少有一名编辑和一名记者;及根据《本地报刊注册条例》注册。

警方晚上回应称,为协助前线人员辨别进行正常采访的记者,以便为他们提供协助,并且提升人员在现场协助传媒工作的能力,警队于明日(23日)起,于《警察通例》修订传媒代表的定义,及前线人员协助传媒采访的指引。 发言人称以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定义变得更明确及清晰,更能协助前线人员辨别进行正常采访的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