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研人身伤害赔偿额引入按期付款令 可按通胀率调整
在现行法律下,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赔偿时,往往需一次性评估索偿者的赔偿金额,或因此对未来应得到的赔偿额存在误差。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25日)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咨询文件,研究引入“按期付款令”方式赔偿的可行性,以补偿索偿人未来持续入息损失,而新机制可以按消费物价指数调整。公众咨询为期4个月,至8月24日完结。
目前在人身伤害个案中,传统上以乘数、或被乘数的方式,来评估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法改会指出,现行计算索偿人损失的程序,涉及十分高昂费用,“期望个别诉讼人在每宗个案中,拥有资源以援引经济方面的证据,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故认为应设机制,不时检讨推定回报率,以及为评估未来损失而选取乘数时所用的折扣率。
法律原则“回复原状” 现行一笔过做法难达到
法改会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小组委员会主席梁伟文指,相关检讨工作于2015年3月开始,认为现行法院所评估的损害赔偿必须是一次过整笔支付,惟法庭须考虑多项因素,如原告人在非受伤害下可赚取的收入,受伤后赚取收入能力和未来额外开支等,惟一笔过赔偿或令金额判得太少或太多,曾被批不科学和不精确,而根据法律原则“回复原状”,应该是要“让他好似无受过伤一样。”
小组研究法庭可否获授权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就未来金钱损失,作出“按期付款令”,并重新就计算赔偿的折扣率订定和发布,而该“按期付款令”是可以按消费物价指数调整,并须研究一个新机制等。
建议定期检讨一次折扣率
折扣率是假设的“净投资回报率”,据1979年的人身伤害案例,折扣率水平为4%至5%。梁伟文直言,若要一直沿用这个拆扣率是不切实际,因为经历过金融风暴及海啸,4%回报率在扣除通胀后已所剩无几。故至2013年,本港法官包华礼在一宗案件,考虑到经济因素,制定以2.5%取代,并沿用至今。
所以折扣率的订定、检讨的频密度应采用甚么机制,亦是今次咨询的重点之一,梁伟文表示,小组委员会在该问题上无既定立场,但认为逐年检讨,时间上“可能会太短”,基于经济数据及实际操作问题,他个人认为,每3至5年检讨一次折扣率较为可行。
按消费物价指数调整息率
梁伟文表示,小组委员会采取开放态度,就建议的“按期付款令”、折扣率的订定有无需要定期检讨、应否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其他人可以成为有关检讨工作主管、如何厘订息率、法庭在颁布“按期付款令”应施加什么规限或考虑因素等,如“按期付款令”是否必须由双方同意才可实施,尤其欢迎持分者提出意见,因为今次咨询须涵盖社会及财务考虑。他指,值得考虑之处,包括在出现什么情况下,就可以启动检讨“按期付款令”及意外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