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炒叶蔚琳.政策分析】染“黄”工会当道 掀出20年工运恩怨
在工运界有一个术语,叫做“黄色工会”(yellow union),或者有人以为这是政治色彩比较亲泛民的“黄丝”工会的称呼,但其实“黄色工会”所指的,是一些倾向资方利益、甚至出卖工人的所谓工会。因此,假如在工运界被指染“黄”,一个更通俗的说法就是:工贼。
今次九巴解雇发起工业行动的车长叶蔚林等,有工运界人士认为,假如香港劳工界拥有“集体谈判权”,事态发展可能不一样。但甚么是集体谈判权?如果香港有集体谈判权,事件会否有不同的结果?这一切,要由20年前的一段工运界恩怨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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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工会”并非“黄丝” 掀扯出香港工运界恩怨
“黄色工会”这个术语有一个典故,话说在1887年,一名法国工厂东主收买一批工人,另起炉灶成立新工会,以抗衡主张透过罢工争取权益的工会,结果这个对资方唯命是从的“假工会”办公室,被愤怒的工人冲击,砸碎玻璃窗,之后资方用黄色纸张遮封烂窗。自此之后,“黄色工会”在工运界就成为“工贼”的代名词。
说到“黄色工会”,也掀扯出香港这20年来工运界的一段恩怨。有人将九巴竟然可选择性地只和“啱嘴型”的建制派工会对话,甚至肆无忌惮地开除发起工业行动的司机,归咎于香港没有劳工集体谈判权,令资方在劳资角力之中予取予携。其实在1997年,香港曾经有过集体谈判权,只是几个月间就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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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前集体谈判权立法 回归后闪电废法
在1997年,当时是港英时代的最后岁月,时任立法局议员李卓人以私人草案方式提出《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透过立法方式订立劳工集体谈判权。根据有关条例,若一家雇员人数超过50人的企业,而工会会员达雇员人数15%以上、及取得超过50%雇员的授权,工会可享有集体谈判权,资方必须就工时、工资等问题与工会谈判,工会可代表会员与资方签署协议。而这条条例,在当年6月26日,即回归前几天获立法局通过。
这项有助于增加劳工谈判筹码的议案,当时除了惹来商界忧虑,在议会内竟未获工联会等左派工会代表支持,而在回归后,由于中英争拗令立法局未能以“直通车”过渡,当时的临时立法会亦重新检视一批回归前通过的法例。在1997年7月9日,即回归后不久,政府便向临立会提出《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当中被冻结的法例之中,包括关于集体谈判权的条例。即使有关做法在劳工权益上大开倒车,但当时代表工联会的议员陈婉娴、郑耀棠及陈荣灿,虽然在三读时投反对票,但在二读期间却投了赞成票,放行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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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不撑劳工权益 匪夷所思
直至同年10月,政府再提议案,正式废除回归前的《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彻底剥夺工人的集体谈判权,但对于这项攸关劳工权益、削弱劳工谈判话语权的重大政策变化之中,陈婉娴在二读、三读时皆缺席,其他左派工会的临立会议员则选择弃权、甚至投下赞成票。自称代表打工仔的工会组织,竟然会同意对劳工权益“废武功”,又或至少视而不见,实在匪夷所思。亦是20年前这一役,建制和泛民的工会所结下的“牙齿印”愈来愈深。
话说回来,假如今时今日仍有集体谈判权,对叶蔚林事件又会有甚么影响?目前九巴车长有大约8,600人,要达到行使集体谈判权的门槛,该工会规模就要达雇员人数15%,即约1,290人,而叶蔚林发起的月薪车长大联盟,声称大约有1,000名成员,因此即使《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未有被废,叶蔚林能否以工会名义和九巴资方谈判,仍存相当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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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谈判权遭剥夺 司机抗争事出有因
不过,叶蔚林之所以要站出来,甚至采取极具争议性的停驶方式抗争,关键正是在没有法定的集体谈判权之下,九巴资方可以继续选择性地和个别工会对话。至于未获资方认可的工会,在欠缺集体谈判权的加持之下,资方可对一些“唔啱听”的意见采取漠视态度。由于没有实际的话语权,未获资方认可的工会只能举举牌、叫叫口号,无法和资方在谈判桌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改变不了甚么,司机也缺乏诱因参加这些非认可工会。
在建制工会向资方妥协、其他非认可工会无力回天,一众前线司机有冤无路诉之下,若非叶蔚林采取激烈抗争手段引起社会关注,巴士司机的待遇问题可能继续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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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集体谈判权加持 劳工权益如何保障?
因此,对于集体谈判权的问题,劳福局局长罗致光指,香港不少企业有多个工会组织,情况复杂,设集体谈判权并不理想,这个说法似乎是倒果为因,因为工会一盘散沙的根本原因,正正是没有集体谈判权的法律权力加持,无权无势的打工仔自然亦没有诱因团结起来,资方则可继续对工会“拉一派打一派”。
至于工联会荣誉会长郑耀棠表示,会方多年来极力争取集体谈判权,但当年立法局的表决纪录,他是否支持争取集体谈判权立法,正好是“有图有真相”。而另一工联会荣誉会长陈婉娴去年曾称,希望立法会重议集体谈判权,但当年她作为临立会议员,为何不阻止修例废法?
什么是“黄色工会”?你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