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个案涉强制验窗失实陈述 首次有获授权签署人裁永久禁止验窗
屋宇署今日(26日)公布,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早前完成3宗纪律研讯个案,全部涉及强制验窗计划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并无亲自检验及修葺,涉及违反《建筑物条例》有关失实陈述等规定。纪律委员会向3宗个案的涉案人士采取纪律行动,包括一段时间内禁止检验及修葺窗户,并需支付研讯费用,介乎3.8万元至4.3万元。
其中最严重的处分,为获授权签署人被永久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亦是首次有获授权签署人裁定永久禁止的处罚。
第1个案由业主举报发现违例
首先第1宗个案涉及马鞍山的住宅单位,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2016年7月,向屋宇署提交证明书,确认已为窗户订明检验,并完成订明修葺。其后署方收到业主举报,调查发现窗户并非由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亲身进行。
涉案人士被检控,于2019年7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条规定,被定罪及判罚款共1.5万元。
第2宗个案因证据不足未提出检控
第2宗个案涉及湾仔一个住宅单位,与第1宗个案相同的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2018年6月向屋宇署提交证明书,并认为窗户安全毋须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因该单位的窗户坠下展开调查,发现窗户部份铆钉破烂、缺掉或出现腐蚀。
惟根据调查结果及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由于证据不足,屋宇署未有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提出检控。
第3宗个案在抽样审查期间发现违例
第3宗个案涉及油麻地的住宅单位,另一间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2019年12月向屋宇署提交证明书,并认为窗户安全毋须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抽样审查,发现该单位的部份窗户出现老化或欠妥迹象,经调查发现,涉事承建商没有订明检验该单位的所有窗户。
涉案人士被检控,并于2021年7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条规定,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共1.6万元。
纪律委员会再向采取纪律行动
鉴于上述定罪及调查结果,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上述两个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纪律委员会于7月10日颁布书面裁决,并于今日宪报刊登。
第1宗个案︰在宪报刊登起计8个月内,禁止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核证或监督、订明检验及修葺任何窗户,并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4.3万元的研讯费用。
第2宗个案︰在宪报刊登起计的24个月内,禁止承建商核证或监督、订明检验任何窗户;获授权签署人则永久禁止核证订明检验的窗户,或核证或监督对建筑物窗户的订明修葺。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需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3.8万元的研讯费用。
两宗个案的刑罚同期执行,为首次有获授权签署人,被纪律委员会命令永久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
第3宗个案︰在宪报刊登起计的6个月内,禁止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核证或监督、订明检验及修葺任何窗户,并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4.2万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
屋宇署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会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强制验窗计划下,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屋宇署提醒,若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