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富道一业主无遵从强制验窗通知 遭罚款约5,000元
撰文: 李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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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10日)表示,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强制验窗法定通知,委任合资格人士就该处所的窗户进行检验及所需修葺,上月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4,920元。
屋宇署称,有关处所位于置富道一幢28层高及楼龄42年的住宅大厦。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该处所的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资格人士就该处所的窗户进行检验及所需修葺。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通知,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11月26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称,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通知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D)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25,000元)及监禁3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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