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歧视属违法行为 雇主不应对怀孕雇员作差别对待
怀孕对妇女来说是一件人生大事,除了要迎接新生命的来临,为养育小孩做好准备,在怀孕期间身体可能出现不适,心理状况亦可能受到影响。在职的怀孕妇女,更要承受工作带来的压力。如果她们在受雇期间,因怀孕而被雇主歧视或给予较差的待遇,例如解雇或不被续约,定会对她们的身心以至孕育中的孩子造成影响。
文: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朱敏健
由平机会代表入禀的怀孕歧视案获判胜诉
上月中,区域法院就一宗怀孕歧视案裁定一名女士(申索人)基于怀孕受到雇主的违法歧视,判申索人胜诉。申索人于2007年9月开始受雇于一间物流公司(答辩公司),并于2017年3月获晋升为部门主管。不久之后,申索人怀孕。答辩公司托词申索人表现欠佳及为了节省公司成本和营运目的,拒绝向申索人发放年终花红,并在她放产假前决定不予她续约。但申索人认为,真正的原因是答辩公司对其怀孕感到不高兴。
现时《性别歧视条例》保障妇女在雇佣范畴免受怀孕歧视。若任何雇主基于雇员怀孕而使该雇员受到不利的对待或被解雇,或给予该雇员较差的待遇,都有可能构成怀孕歧视,违反《性别歧视条例》。
是次案件的申索人获得平机会给予法律协助,提起诉讼程序。平机会除了委派内部律师代表申索人处理案件,更在审讯时作为诉讼律师代表申索人出庭。
就这宗案件,区域法院判定申索人可获得合共超过年港币110万元的赔偿,包括306,680元收入损失赔偿和489,500元年终花红损失赔偿,并附加估算的200,000元利息,以及130,000元感情损害赔偿(假如答辩公司同意向申索人作出道歉和发出推荐信)。法院还命令答辩公司需支付申索人法律费用。
此案的赔偿金额是经法院审判后裁定的怀孕歧视案中,赔偿金额最高的一宗。但必须强调的是,该案的赔偿金额是依据案件的独有情况而作出,而每宗个案的情况不尽相同。以此案为例,金额的厘定是根据申索人过去的收入,包括因不获续约而损失的一年薪金及年终花红,而感情损害赔偿则是法庭根据过去的案例而得出。
裁决提醒雇主不可对雇员作出违法怀孕歧视
平机会欢迎法院就此案件作出的裁决。我认为,法院是次的裁决发出了重要的讯息,提醒所有雇主绝对不可在雇佣范畴内对雇员作出违法怀孕歧视。雇主必须避免对怀孕员工履行职责的能力作出假设,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营造一个包容、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使所有员工都能尽展所长。
事实上,多年来怀孕歧视一直是按《性别歧视条例》提出的第二多投诉。在2018至2022年的5年期间,平机会收到407宗怀孕歧视的投诉,占该期间整体《性别歧视条例》的投诉约25%。这些投诉大部份属于雇佣范畴,可见职场怀孕歧视并不罕见。
平机会以调停和诉讼为受屈人讨回公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机会不仅加强执行法例,致力并成功透过调停来处理大部分投诉个案,以及为未能和解的个案进行策略诉讼,尽力为受屈人讨回公道,以引起公众的关注。此外,我们还建议修订反歧视条例以加强对怀孕女性的保障。平机会在《歧视条例检讨》的报告中,便建议引入女性在放完产假后重返原来岗位的法定权利。
期待小生命的诞生应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若因为怀孕而被歧视,不但影响怀孕妇女,更可能影响肚里胎儿的健康和成长。近期坊间的其中一个热话是如何提升本港的生育率,若雇主能提供家庭友善的工作间,建立关爱文化,我相信定能让妇女安心地孕育她们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