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查车牌须审批 李立峰:新闻工作要保密 运输署亦非专家
运输署宣布将在下周一(8日)推出车牌查册新措施,传媒查车牌须提交书面申请,列明充份理据及详情,待署方审批是否牵涉重大的公众利益。
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李立峰表示,署方并非新闻专家,质疑他们基于什么去作判断是否涉重大公众利益。他指新闻工作有保密需要,署方如何界定有充足的理据。李指实际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及争议,设立审批关卡是否必要,为何不直接将新闻用途纳入可作车牌查册。
运输署宣布将在下周一(8日)推出车牌查册新措施,订明可供车牌查册的三个条件,包括是登记车主、获得登记车主书面同意,或申请人声明他/其主事人权益因为车的拥有权或使用直接受到影响,因此要确定车辆资料,该七个用途包括买卖车辆及保险索偿等,但未有将新闻用途纳入可查车牌的条件。
传媒查车牌 要求提供充份及详尽的陈述理据
如果不符以上条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包括传媒查车牌亦须提交书面申请,列明他的身份详情,提供充份及详尽的陈述理据,并要确保获得的资料不会被误用及滥用,交由运输署署长审批。有关的审批不设上诉机制,亦未有设定审批时间,署长仅回复传媒“审批会尽快处理”。
运输署在记者会强调,终院颁下判辞指车辆登记册的个人资料拥有私隐权并应受保障,署长有责任保障有关资料,亦要将被披露的资料风险降到最低。但翻查资料,中大法律学院副教授Stuart Hargreaves曾向传媒表示,涉及查车牌的蔡玉玲案判辞明确指出,即使记者为了八卦新闻索取车牌资料,都应该受到保障。终院对新闻工作采取非常宽松的定义,特别适用于催生“公民记者”的现今社会。
李立峰:查册非只作交通运输报道 运输署非新闻专家
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李立峰表示,记者作车牌查册,有关报道并非一定与交通运输事宜有关,以蔡玉玲当时的721报道便与交通专业无关。运输署并非新闻专家,他们基于什么去作新闻判断,并判断是否涉重大公众利益。
再者,他表示新闻工作有保密需要,“新闻工作者要披露多少资料,署方才叫充足呢?”,署方是否可接纳新闻工作者仅表示作什么类型的报道,“如果署方可以宽松处理,又为何不直接让传媒查册呢?”
问及如果当中的报道牵涉针对运输署事宜,李立峰称审批的运输署当然会有利益冲突的嫌疑,又会衍生记者打草惊蛇等问题,当中的审批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及争议。故此,设立审批关卡是否必要,为何不直接将新闻用途纳入可作车牌查册。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车牌案终审上诉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