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查册车牌须批准 审批时间、上诉机制、公众利益定义“三无”
运输署公布下星期一(8日)起将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优化安排,以往新闻工作者可按一般程序申请查册,新安排下则被纳入例外情况申请,需涉及公众利益申请才会被批准。不过,运输署署长李颂恩表示,针对公众利益“无客观定义”,不同个案有不同情况,申请处理亦无时限,亦不设上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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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颂恩表示,港台查册案终审法院裁决提到,运输署作用车辆登记册的拥有人有负责要处理好登记册内的资料,防止被滥用,裁决提到旧有申请表的字眼不明确,因此作出优化。
下周起查册需订明符合发放证明书的3个条件,包括(1)申请人为该车辆的登记车主、(2)申请人已获得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书面同意索取有关的证明书,而有关资料只会用于登记车主的书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申请人因该车辆的拥有权或该车辆的使用直接影响该申请人(或其主事人)的权益而需要确定该车辆资料;(3)而有关资料只会用于7项列指明用途。
如并非以上条件就需作例外情况申请,运输署署长只会在以下情况批准例外情况申请,(1)申请人获得及向其披露该车辆登记细节(或部分细节)是合法及正当;(2)整体而言披露车辆登记细节(或部分细节)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大于登记车主享有的私隐权及其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3)有关资料只会用于申请人所说明的特定用途,而不会被望用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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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重大公众利益定义
被问到何谓重大公众利益时,李颂恩回应指,现时未有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定义,不同个案有不同情况,“无客观定义”,有需要时会咨询其他部门。
申请处理无时限
申请人需要交代需要相关资料的目的,会如何使用资料,披露相关资料的方法等。她指,处理申请时间视乎申请人递交资料是否充足,亦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更多资料。被问到会影响到新闻自由时,她强调,署方有责任衡量车主的个人资料以及公众人士的其他需要。
无上诉机制
李颂恩表示,相关申请没有上诉机制,因为现时申请程序亦不设上诉机制,但申请人可以补交资料以供署长再作审视。署方亦提到,在有需要时会对申请作主动查核,亦会于证明书发出后两年内进行随机抽查或主动查核。因此,要求申请人必须于证明书发出后两年内保存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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