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查册收紧|下周起传媒查册须述原因 运输署判是否符公众利益

撰文: 吕颖姗 邓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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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宣布将在周一(8日)起推出车辆查册新措施,申请人须列明理据及提交相关证明,待运输署署长信纳涉及公众利益大于车主私隐后才会批出。运输署指,新安排下须列明查阅车辆登记册的目的,当中未包括传媒采访报道,但会引入例外情况申请程序,如涉及车辆拥有权或车辆使用,且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也可提出书面申请,运输署署长会衡量是否正当,以及申请涉及的公众利益是否大于车主的私隐权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等,决定是否批准。

被问到何谓重大公众利益时,运输署署长李颂恩称不同个案有不同情况,“无客观定义”,有需要时会咨询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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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1月5日举行简报会介绍牌照服务新安排,运输署署长李颂恩(中)及助理署长(行政及牌照)郭惠英(左)出席。(卢翊铭摄)

运输署表示,下周一起将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优化安排,订明符合发放证明书的3个条件。简单而言,申请证明书将分为一般申请及例外情况申请,一般申请为(1)该车辆的登记车主、(2)已获得登记车主书面同意索取证明书的申请人,而有关资料只会用于登记车主的书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等及(3)申请人要声明其权益会因车辆的拥用权及使用权而有受影响,所取得的资料只可用在以下七个指定用途,包括:

(1)买卖车辆
(2)保险索偿
(3)赔偿或者申索
(4)纠正车辆出现在不适当地方的问题
(5)追讨费用、罚款、涉及个别车辆贷款
(6)车辆涉及法律程序
(7)安全召回

▼1月5日 运输署公布电子车牌及审批传媒查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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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查册需符重大公众利益等充分理由

至于不符合以上条件而又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如传媒采访报道则会纳入例外情况申请,申请人必须以书面陈述向署长提出例外情况申请,提供申请人的身分详情、申请的理据(包括目的、如何使用资料及如何保障资料不会被误用及滥用)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运输署署长只会在信纳以下情况前题下,批准例外情况申请,(1)申请人获得及向其披露该车辆登记细节(或部份细节)是合法及正当;(2)整体而言披露车辆登记细节(或部份细节)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大于登记车主享有的私隐权及其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及(3)有关资料只会用于申请人所说明的特定用途而不会被滥用。另外,运输署亦会要求申请人在发放证明书两年后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资料,运输署会在两年内随机抽样及就特定个案检查。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车牌案终审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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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上诉机制 何谓重大公众利益?李颂恩:无客观定义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补充,整个新措施的安排是根据终审法院的裁决进行检讨及改善,以更好地确保个人私隐资料得到保障。她表示,相关申请会沿用以往机制、即同样没有上诉机制,但如果申请人可以再交额外资料再作申请,署方亦欢迎。被问到何谓重大公众利益时,李颂恩称不同个案有不同情况,“无客观定义”,有需要时会咨询其他部门。

至于审查例外申请所需时间,她表示,任何申请都希望可以尽快,但由于例外情况申请的用途各有不同,故难以一概而论,亦要视乎申请人所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她又指,老实说新闻报道并非署方成立车辆登记册的主要考虑,但明白传媒及其他界别有需要用,故才另设例外情况申请以供其界别申请。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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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在制作元朗7.21袭击事件专题时,被指进行车牌查册时作出虚假陈述,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并遭罚款。事件造成寒蝉效应,不少媒体因而不再容许记者查车牌作报道。

蔡玉玲最终就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后颁布判辞,认为没有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申请证明书的选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以外,裁定蔡玉玲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惩罚,故现时传媒可以选择“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以申请车牌查册做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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