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称配合生育政策 应准拒同性家庭申请公共房屋 上诉拒接纳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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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的公共房屋政策中,对同性配偶有著不同待遇被指违宪,在两宗分别涉及公屋和居屋申请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均裁定房委会败诉。会方不服裁决,并提出上诉指:《基本法》亦有保障传统婚姻的条文,且现行政策鼓励生育,但同性结合的家庭未能生儿育女,若同性结合家庭也准申请,亦会影响异性家庭的轮候时间。上诉庭今(17日)下判辞重申,容许同性配偶申请公共房屋的资格,并不影响异性配偶的权利,又指异性婚姻也不一定会有生育,而轮候时间亦非《基本法》列明的保障范围,裁定房委会败诉,并需支付讼费。

上诉人为房屋委员会,两名答辩人分别为涉及公屋申请的Nick Infinger,及涉及居屋申请的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吴翰林)。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结婚后,在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但房委会二人身份不符“夫妇”定义,拒绝其申请;李亦豪的案件则指李和吴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加入吴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吴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但期间去世,李取代吴成申请人。

申请人李亦豪(右)代表其已逝世的丈夫吴翰林继续诉讼,他在声明称,对上诉裁决表示感激。(资料图片)

吴翰林由提出申请至由李亦豪接手延续的经过。(详看下图)

房委会强调基本法有强调保障传统婚姻

房委会在上诉人提出多上诉理据,包括指原审法官只引用《基本法》第25条,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认为两名答辩人因为是同性配偶而不获与异性伴侣的同等待遇,故认为政策违宪。但房委会却引用《基本法》第36和37条,强调保障异性结合的传统婚姻制度,现行政策正是保障他们的权利,故认为并无违宪。

准同性家庭轮候不影响异性配偶权利

上诉庭不同意看法,就公屋政策而言,若房委会容许同性伴侣具申请资格,并同样能轮候公屋,并不会影响异性配偶侣的权利。虽然这或会影响异性夫妻的平均轮候时间,但轮候时间并不在《基本法》的保障范围。上诉庭认为同样理据亦适用于居屋政策。

此外,房委会指居屋政策会影响给予异性家庭的居屋单位,现有的政策不鼓励同性结合的家庭购买居屋,令提供予异性伴侣的单位增加。惟上诉庭认为这说法只属推测,没有证据支持。

异性婚姻家庭也不一定会生育

房委会又称,现行政策是鼓励市民生育,组织家庭,但同性结合的家庭未能生育子女。房委会在处理相关政策时,应有较大弹性,以支持人口政策。但上诉庭却反驳称异性夫妇亦有不能生育,或不愿意生育的情况,另同性结合的家庭亦可透过领养或人工受孕方式育有子女,故同意原审法官处理相关政策是否涉及不同的待遇的看法。

已考虑对传统婚姻的保障

房委会又指原审法官未有根据《基本法》对保障传统婚姻给予较大比重,但上诉庭同意原审官的处理,认为他已慎重考虑在保护传统婚姻之余,仍认为现行政策涉及歧视,因而驳回房委会的上诉。

案件编号:CACV81/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