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瑜案终极上诉 争议国安法情节严重可否判低于5年 押后裁决
理大生吕世瑜承认《港区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区院法官原判囚3年8个月,惟因控方指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类别,最低刑期应为5年,吕被改判5 年,未能获得认罪的三分之一减刑。吕向上诉庭提上诉遭驳回,今(9日)向终审法院提上诉,争议如何诠释国安法条文。吕认为条文中的五年刑期,不应是最低刑期,否则会造成不公,亦会为法官在判刑时带来困难﹕律政司却认为用字显示判囚5年,属情节严重案件的最低刑期。终院押后颁布书面裁决。
上诉人吕世瑜(25岁),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
争议5年是否最低刑期
是次上诉涉及两项法律争议,第一项争议为:如何诠释《国安法》第21条,就罪行属情节严重的判刑条文,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属强制性。
三个减刑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
第二项争议为:如何诠释《国安法》第33条,列举三个减刑条件,是否都已“尽列无遗”,即若三个条件均无法达致时,《国安法》第21条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是否不可减至5年以下刑期,还是可以因其他求情因素而作出减刑。
上诉方指原意不可能为判刑设下一刀切的限制
代表吕世瑜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先指,《港区国安法》第21条中,“五年以上”是指量刑的起点,非最低刑期,认为起草者原意不可能为判刑设下一刀切的限制。此情况会令判刑法官感困难,如有被告有很强的求情理由,惟因“五年以上”的强制最低刑期,法官难以在刑期中反映求情因素。
有机会做成不公
法官林文瀚指该条文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期属分级制,问彭为何条文要列明分级制。彭回应说,可让公众知悉干犯情节较轻的被告,判刑可达5年;情节严重的,判刑可达10年。彭又举例称,情节严重的案件中,若有被告认罪和有悔意等,另一被告未有悔意,若“五年以上”属最低刑期,两人判刑相同,便会造成不公。
列三个减刑条件非要挑除其他因素
另外,《国安法》第33条指,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该些被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彭认为,条文并非要排除法庭一向认同的求情因素,因此该三个减刑条件,不是“尽列无遗”。若情节严重的案件,认罪的求情因素可令被告减刑至判囚5年以下。
律政司认为五年以上是最终刑期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则指,《港区国安法》21条中写明“处五年以上”,其用字显示是指最终刑期,而非如彭所指属量刑起点。英文版本使用“shall”,显示该刑期属强制性。周天行又举例指,谋杀罪亦列明特定判刑,即终身监禁。
符合三种减刑可减轻处罚
周又指《港区国安法》第33条列明的三种减刑情况下,才可“减轻处罚”,把判刑由“情节严重”所列的5至10年刑期,减至“情节较轻”所列的五年以下刑期。正如上诉庭所指,三种减刑情况,是有助预防国安法的罪行。周天行亦指,在处理“情节严重”时,在判刑的法官亦可考虑认罪等求情因素后,“从轻处罚”,但不能把刑期减至五年以下。
案件编号:FACC 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