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华涉性侵女院友遭索偿134万 张指事主有病:样样都妄想㗎㖞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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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之家的前院长张健华,被指于2014年在院舍内性侵中度智障女院友被捕,却因事主无法作供获撤所有罪名。女院友的家人遂向康桥之家及张等人索偿134万元,案件今(3日)在区域法院开审。代表事主的律师指,事主仍受创伤玫无法在本案作供,但有多项强烈的证据,包括警方在张的办公室内找到沾有被告精液及事主体液的纸巾,亦有院友目睹张在房内除裤等,认为足以推断曾有性侵事件发生。张却反驳称事主患有妄想症,并说:“样样都妄想㗎㖞!”案件明续,料将传召事主的母亲及胞妹作证。

原告姓李,由其母亲代为入禀;3名被告依次:张健华、康桥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及智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律师表示,拟与康桥母公司智友达成和解协议,但仍须准备相关文件及程序,法官黄若锋暂押后处理此部份。

被告张健华被指在康桥之家任院长时性侵智障女院有,他与院舍等被索偿134万元。(凌子淇摄)

母见事主痛苦哭泣行为反常

代表原告的大律师谢禄英指,张争议性侵事件并没有发生,遗憾的是因李的精神状态依然处于创伤之中,无法出庭作证,但认为法庭仍可依赖相当多的强烈证据,例如李母当日探访时,看到女儿痛苦哭泣,不想吃饭等反常情况,另外,亦有院友用手机拍到当日情况,虽然没有拍到性侵经过,但可证明李曾被张叫入办公室等。

警方在办公室内找到有事主体液的纸巾

谢又指,本案在刑事诉讼阶段时,控方曾依赖的证据,亦包括警方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找到一张沾有精液和李的体液的纸巾,张所涉的刑事案因李未能出庭而告终,但法官在拒绝向张批出讼费时,亦有在判案书提及上述证据。

事主患上创伤后遗症及精神分裂

谢续称,李的智商只如7至8岁的小孩,她过往情绪稳定,惟事后患上创伤后遗症及精神分裂,精神科医生判断她必然曾经历如性侵等创伤,她亦因此无法再到庇护工厂工作,这些前后转变,均可协助法庭推论性侵事件曾否发生。如果法庭裁断性侵曾发生,张作为院长必然违反谨慎及信托责任。

张健华被指在2014年曾性侵智障女院友,最后获撤控。(详看下图)

公司聘请张亦要负法律责任

至于对相关公司的指控,谢认为公司聘请张时,需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张在院舍的工作是负责支薪给员工,康桥现不愿承认有聘请张,似是想逃避法律责任。此外,“康桥之家”当时住著许多女院友,公司没有安排女社工,却找来一名男院长,更将其办公室设在女院友楼层,办公室内又没有设置足够闭路电视等,无法监测张如何照顾女院友。

事主智障难被教唆讲复杂故事

谢又反驳张指称李受人教唆,他指李事后重复提及如何被张摸下体,亦因遭到院友拍摄感到羞愧和愤怒,她本身患中度智障,若要教她讲述一个如此复杂的故事,训练逾百次都未必能成事,故认为李必然曾亲身经历过性侵事件,否则单靠人教唆,她亦未必能愤怒地覆述事件。

张指事件无发生反指事主患妄想症

张并无律师代表,他陈辞时重申性侵事件没有发生,又称李事后曾有两星期情绪完全稳定,无需入院,又为李患妄想症,指李会控诉母亲说她坏话,他要求医生出庭作供,讲述李的妄想症与创伤后遗症如何互为影响。

被告公司指张只负责行政工作

代表两间被告公司的大律师则指,被告公司与张并无雇佣关系,即使双方有紧密工作关系,张作为院长仅限于行政工作,照顾院友非其“受托职责(entrusted duty)”,因此张照顾院友时涉性侵,公司亦毋须负责。

案件编号:DCPI 64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