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指Foodpanda及户户送或违竞争条例 窒碍新平台进入市场
竞争事务委员会今(6月1日)公布,由于Foodpanda及Deliveroo户户送两大网上外卖平台,与合作餐厅所提出的独家合作或价格限制等条文,或有损市场竞争,以致新晋及小型外卖平台难以加入竞争。
就此,竞委会按《竞争条例》第60条,与两大平台商讨修订及删除相关条文的细节,并得到他们的承诺,以释除疑虑。竞委会由即日起向公众展开咨询,再决定是否接受他们的承诺。
两大平台构成网络效应 后来者难加入竞争
竞委会发言人表示,Foodpanda及Deliveroo两大网上外卖平台的市占率逾90%,其他平台例如较知名,但已退出香港的Uber Eats市占率最高时亦不足10%,其余HKTVMall、Honestbee等亦选择退出市场,未能对两大平台构成竞争。
竞委会发言人认为,外卖平台上的餐厅愈多,愈能吸引更多顾客,间接构成网络效应,让其他后来加入的网上平台更难加入市场。
限独家合作及价格限制条文或有损竞争
竞委会调查发现,Foodpanda 及Deliveroo与合作餐厅订立的协议,包括以下条文:
1)如合作餐厅愿意独家合作,Foodpanda或Deliveroo可收取较低的佣金率,涉及独家条款条文;
2) 限制合作餐厅由只独家合作,若转为同时与其他平台合作,或会惩罚餐厅,涉及违反独家合作条文;
3)阻止合作餐厅透过自家销售渠道或其他网上外卖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较低的价格,涉及价格限制条文;
4)Foodpanda另外要求餐厅在采用外卖送递服务时,必须同时采用其平台的外卖自取服务,涉及搭售条文,实际上餐厅亦难以取消。
澄清并非干预市场或针对大公司
竞委会发言人强调,两个平台并非有合谋定价的行为,并指独家合作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犯法,亦不是干预市场或针对大公司,仅根据《条例》考虑两大外卖平台相关情况,是否可能损害竞争,“明白独家合作系商业行为,某啲情况下更加会促进竞争。”
然而,因应本港的网上外卖平台市场环境,竞委会认为,相关条文可能会妨碍新成立或小型平台,难以进入市场及扩张业务,以致餐厅及消费者无法享受有效竞争所带来的好处,或产生反竞争效果。
建议两大平台承诺修订或删除拟反竞争条文
就此,竞委会认为,两大平台对餐厅所施加的某些要求,或违反《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损害市场竞争,因此与两大平台商讨修订及删除相关条文的细节。两平台亦愿意按《竞争条例》第60条作出承诺,以释除竞委会的疑虑,包括:
1)修订独家条款,即使餐厅日后与其他新晋及小型平台合作(过往在本港市占率未曾超过10%),亦不会失去独家合作时所享有的商业奖励,例如较低的佣金率;
2)修订违反独家合作条文,让独家合作餐厅更容易转为同时与其他平台合作;
3)删除价格限制条文,让餐厅可在自家销售渠道及其他网上外卖平台,提供较低的餐点价格;
4)(仅涉及Foodpanda)删除搭售条文,让餐厅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Foodpanda的外卖自取服务。
拟设汇报及监察机制确保两大平台遵守承诺
Foodpanda及Deliveroo提出,将在承诺生效的90日内,对现有协议的修订,通知其合作餐厅。有关承诺的有效期将由生效日起计为期三年,并设有恒常的汇报及监察机制,以确保遵守承诺。竞委会发言人认为,相关承诺能够适当地释除竞委会的疑虑,因此拟接受该等承诺。
邀请各界提供意见 最迟6.15提交
除了Foodpanda及Deliveroo各自的承诺内容外,竞委会亦同时发布咨询通知,及常见问题,就该事宜提供更多资料,有关文件已上载至竞委会网站。
竞委会邀请各界人士对建议的承诺提供意见,最迟在今年6月15日下午6时前提交,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相关承诺。所有意见应按以下方式提交予竞委会:
1)电邮至consultation@compcomm.hk,并请在电邮的主题注明个案编号EC/03JJ(建议方式);
2) 传真至+852 2522 4997;
3) 邮寄至
香港黄竹坑
黄竹坑道 8 号
19 楼 South Island Place
竞争事务委员会
提交申述(个案编号 EC/03JJ)
两大外卖平台︰继续配合竞委会
Deliveroo户户送回复表示,在公众咨询完结后,会继续与委员会沟通,目前尚未作出任何决定。户户送又指,以协助餐厅伙伴的发展为宗旨,使他们能够通过网上外送业务增加客源,并提供相应的工具和服务来支持他们的业务。
Foodpanda则指,由于法律程序仍在进行,暂时没有补充,会全力配合竞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