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建筑署前工程师涉呃94万房屋津贴 租用自己拥有物业

撰文: 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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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9日)落案起诉一名建筑署前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利用载有虚假陈述的申请文件,讹称在一个出租物业没有经济权益,骗取政府房屋津贴共逾94万元。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周五(2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廉政公署今日(19日)落案起诉一名建筑署前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资料图片)

被告郑伟雄(64岁),被控三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廉署2019年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案件发生于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被告于1990年4月由机电署借调到建筑署,任职屋宇装备工程师。他于1995年1月晋升为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

被告案发时合资格申请政府自行租屋津贴。《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公务员不得就其本人或亲属享有经济权益的住所申领租屋津贴。

被指安排同事及亲属持有该物业

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图欺骗政府,使用关于一个柴湾租用单位的三份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误导政府。该三份申请书涉嫌载有虚假陈述,指被告在该租用物业没有经济权益。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文件,会触犯该法例。代理人可指雇员,而其雇主则为主事人。

被告安排同事及亲属透过公司名义持有物业

廉署调查显示,被告一直是该租用物业的实际拥有者,但为了隐瞒其物业拥有权,被告安排一名同事及一名亲属透过一间公司持有该物业。如政府知道该些申请书载有虚假陈述,便不会在上述期间向被告批出租屋津贴逾94万元。

建筑署、机电署及库务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