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缔结|法官驳回岑子杰上诉 婚姻涉问题繁复 不能简单解决
前民间人权阵线召集人岑子杰,与其同性伴侣在海外缔结后,但其注册关系却不获港府承认,岑曾就此提司法覆核但被裁败诉,他早前提出上诉,强调政府只接受异性婚姻却不接受同性缔结存在不公,有违《基本法》。上诉庭今(24日)下判辞,指岑说法只著重同性与异性之别,却忽略了平衡公众利益,且婚姻所涉及的问题复杂而繁多,不能够简单解决,认为现行的法律条文上无列明政府必须向同性缔结者提供同等待遇,裁定岑败诉并须支付讼费。
申请人岑子杰,答辩人律政司司长。
争议原有条文未有排除同性婚姻
岑子杰的律师上诉时主要针对《基本法》第37条,即保障居民有婚姻自由,争议这条文未有排除同性婚姻,又提到保障传统婚姻制度之余,亦不应阻止其他方式的结合模式,如民事结合,认为不承认在外地缔结的同性婚姻,是违反《基本法》第25条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
不能只考虑性倾向的不同
上诉庭法官认为,岑的说法集中指政府基于性取向的不同,从而作出差异待遇,故认为政府也应给予不同性取向的人有相同的待遇,惟法官们直言不能同意。他们认为,更合乎比例的分析,除需要考虑投诉者的利益,亦要考虑到这利益会否抵消到对公众的利益,如果只著重前者而忽略后者,会对分析导致严重缺失,只会对整体的法律原则造成不公。
婚姻涉及的问题不能简单处理
法官指出,婚姻蕴含著很多连带的意义和权利,当中所涉及的困难,不能单就《基本法》第37条中—保障居民有婚姻自由—便能简单解决。他们又引用案例指,本案所谈及的“权利”,不宜裁断或非法干扰方本来已受保障的权益,现行法例已有很多保障家庭的权利,亦不能简单假设这些保障都是一样,并能同样地处理,即使引用海外案例,亦要详加分析,是否每个情况都适用于香港。
法官们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法律条文,未有无列明政府须给予同性婚姻的人士与异性婚姻人士相同的婚姻待遇,故裁定岑败诉。
案件编号:CACV5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