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海外同性婚姻未获认可存不公 岑子杰求法庭覆核
民间人权阵线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和丈夫在外地结婚,但其婚姻在港不获政府承认。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政府不承认同性伴侣在外地缔结的婚姻,属违宪。案件今(29日)在高等法院审理,岑指承认同性伴侣在外地的婚姻,不会削弱本港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席,又指若同性伴侣要就每项权利求法庭覆核,可能要分开逾百次申请,并不公平。岑亦在庭外称,他去年当选区议员后, 不知其同性配偶身份是否被承认,他亦质疑,若其伴侣身份不被承认,他可聘请丈夫为其议员助理,或会对异性恋区议员造成不公。法官将押后裁决。
岑称不知其丈夫是否政府承认的“配偶”
岑子杰聆讯前在庭外称,本案不单是同志争取平权,亦是涉及本港的廉洁制度。他在去年11月的区议员选举中获选,惟区议员需申报配偶资产,岑不知道其丈夫是否政府承认的“配偶”。此外,区议员不可聘用直系亲属任议员办事处的职员,岑质疑是否可聘请其丈夫为岑的助理。若可以聘用,会否对异性恋区议员不公平。
异性夫妻在外地结婚获承认
申请人岑子杰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潘指岑于2013年和现时丈夫在美国纽约结婚,但其婚姻在港不被承认,未能享有相关的权利。惟异性情侣在外地结婚,则在港获承认。潘指两者获不同的待遇。
非要求同志在港的结婚权利
潘熙指,岑不是要求同性伴侣在港结婚的权利,而是要求同性伴侣在外地结婚,在港应获承认,两者存在分别。
法官查问,若外地结婚的同性伴侣,其婚姻在港获承认,他们是否可在港离婚,潘回应称是。法官亦举例问,若原居民和另一男子在外地的婚姻在港被承认,而他们收养了儿子,其儿子是否可享有丁权,潘亦称是。
未证据显示会削弱一夫一妻制
潘又指,未有证据显示承认在外地缔结的同性婚姻,会削弱本港现行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法官质疑是否作出如此庞统的颁令,潘回应指,若岑或其他人要就每项权利,分开逾百次到法庭争取,并不公平。
政府强调《基本法》只承认异性恋婚姻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则回应称,《基本法》第37条只承认异性恋的婚姻。他指争取本港的同性婚姻,和岑现时要求承认同性伴侣在外地的婚姻,两者没有分别。
黄续指,不承认同性伴侣在外地的婚姻,是要保障现时本港的婚姻观念和制度。若政府承认同性伴侣在外地的婚姻,会削弱和破坏该制度。
案件编号:HCAL 268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