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车有望路上行驶 政府拟修例推先导计划 操作人须负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为现时汽车发展大趋势,惟本港交通法例被批评“过时”,令无人车测试有掣肘,亦无法领牌。
运输及物流局近日向立法会提交修例建议,拟为自动驾驶车辆推出试验及先导计划,规管在本港道路上行驶的自动驾驶车辆,有意测试或应用有关车辆的申请人,须先向运输署申请许可,通过审核后便可登记领牌,以容许业界更广泛地测试及应用自动驾驶车辆,配合相关技术在本港的发展。
自动驾驶车辆,日后或无须驾驶人士于司机位操作。当局亦拟将司机或驾驶者的定义,扩至自动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换言之,他们要承担司机仍有的法律责任。当局正草拟相关法律,最快今年内可向立法会提交修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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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物流局建议,在《道路交通条例》下,推出自动驾驶车辆试验及先导计划,以规管在本港道路上自动驾驶车辆。日后有意测试或应用自动驾驶车辆的申请人,必须先向运输署申请准许,署方会根据法例及自动驾驶车辆实务守则审核相关项目的详情,包括第三者保险、车辆规定、司机/操作人员规定等。
若申请人能通过审批,有关无人车将可获运输署署长发出“自动驾驶车辆先导准许”,一并取得“自动驾驶车辆证书”后,便可按现行规管框架登记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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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显示,“自动驾驶车辆证书”要求车辆的操作必须符合法例及《实务守则》的要求,包括安全和技术要求、指定操作区域/路线、最高车速、指定司机、乘客人数等。运输署亦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先导营运人”的试验需要等,在发出个别证书时,会订明操作条件。
扩大司机定义 无人车操作者遇意外须承担司机的法律责任
至于法律责任方面,文件提到,现时各条例按登记车主及领牌人而订立的法律责任,亦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故建议将司机的定义,延伸至身处于自动驾驶车内、附近或遥距控制室的操作人员,故他们须要承担现时“司机、驾驶人”的法律责任,而运输署在批核每宗“自动驾驶车辆证书”申请时,亦会加入条件订定持有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