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会案黄之锋获减刑 上诉庭指有预谋犯案 但部分刑期可同期
前香港众志黄之锋和前观塘区区议员梁凯晴,因参与前年的六四集会,承认相关控罪后分别被判囚10月和4个月。他们早前就判刑提上诉,上诉庭把黄的刑期减至8个月,连同其他案件的总刑期,由原本的27.5个月减至23.5个月,而梁的上诉则被驳回,上诉庭今(21日)颁判辞解释,重申黄之锋与梁凯晴是有预谋犯案,无视法律,但不认同原审法官对黄之锋量刑起点,亦没有和其他案件的刑期分期执行,因此酙量减刑。
梁凯晴上诉已被驳回
黄之锋就6.21包围警总案,以及10.5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和违反蒙面法案,分别被判囚13.5个月和4个月。而他就六四集会承认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被判囚10个,刑期和之前两案的刑期分期执行,三案的总刑期因此为27.5月。
上诉庭早前裁定,黄的刑期上诉得直,已服毕4个月刑期的梁凯晴的上诉则被驳回。
原审官有权考虑爆发暴力风险
上诉庭在判辞指,虽然本案源于纪念六四事件,2019年社会骚乱中叫喊的政治口号,于案发时再次出现,当时约有2万人涌进维园足球场,原审法官判刑时有权考虑案中爆发暴力的风险。此外,截至2020年5月27日,本港共有1067宗确诊个案。上诉庭认为,2万人在维园足球场停留一段长时间,无疑是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风险。
黄及梁有知名度
上诉庭续指,黄之锋和梁凯晴本身有一定知名度。黄之锋在案发时两次受访,梁当时为区议员。两人在案发时的照片被上载至社交媒体,显示他们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上诉庭认为,这显示他们是有预谋犯案,无视法律。
梁质疑案中有被告获判缓刑,梁则判囚,判刑并不一致,上诉庭则指,梁在案中角色主动,她在现场的相片亦被上载至社交媒体,其情况和其他遭判缓刑的被告不同。
减刑至8个月2个月同期执行
惟上诉庭认为,黄之锋在案发时两次受访、在保释期间第三度干犯涉及公共秩序的罪行,其量刑起点应为判囚12个月,认罪后其刑期减至8个月。
此外,原审法官因黄是重犯相类罪行,因此把本案的刑期,和他另外两案的刑期分期执行。上诉庭则指,原审法官已因重犯的因素,提高量刑起点。而三案分期执行,黄的总刑期便为27.5个月,上诉庭认为属过重。上诉庭因此颁令,本案的8个月刑期,其中两个刑期可同期执行,其余6个月则和其他案件分期处理。
案件编号:CACC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