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中上环冲突 再有14名男女被裁定暴动罪成 下月底进行求情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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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28日中上环发生警民冲突,44人被控暴动罪,分三案处理,其中第三案14名被告早前分别否应暴动等控罪受审。案件今(30日)在西九龙法院裁决,练锦鸿法官裁定所有被告所有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下月31日作求情,以待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报告,及为24岁以下的男被告索取劳教中心报告。其中除了审前认罪的19岁被告何栢耀获准保释候判外,所有被告均须还押。

14名受审被告:陈伟林(23岁)、陈泽峰(24岁)、布紫晴(26岁,女)、梁志鹏(22岁)、杨位醒(33岁)、彭雨彤(22岁,女)、刘耀铨(30岁)、廖颂贤(32岁)、陈永琪(30岁,女)、林皓正(24岁)、廖紫婷(21岁,女)、李树桦(23岁)、胡嘉俊(23岁)及张雯曦(21岁),同被控暴动罪。另张雯曦就另涉藏有一支雷射笔及一个无线电通讯机,她否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但承认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控罪指他们在干诺道西,文华里交界参与暴动。

在场人士不可能不知身处暴动现场

练官裁决指,众被告当日均在有关地区内的文华里内被捕,所以他们皆身在暴动现场。而在警方行动之前至少有半小时文华里内已充斥了黑衣示威者,其装备亦大致相同。另对着干诺道中文华里口有一排防线,示威者前蹲后站的以打开的雨伞、自制的盾牌等作为掩护、以镭射光等照出巷口,一边敲物作声,一边叫口号、一边抛掷杂物。故在文华里内的人士,就是备有整套装置,亦没有可能听不到现场的噪音、看不到混乱情况和被灯光照亮的催泪气体及感受不到催泪气体对皮肤及呼吸的影响,更没有可能不知道他身处于风眼之中。

众被告均非住在案发区域

众被告无一报住在有关地区范围内或其附近,但有关地区四通八达,一个无意参与的人不可能长时间留在该地区之内。由于没有任何证供可引申任何一名被告刚巧被困或有理由停留在该文华里;而以当时的情况,练官认为唯一的推论,就是所有被告皆选择留在文华里。

认为被告选择留在现场参与其中

练官续指,众被告当日身在暴动现场及身穿的衣物及装备,虽若分拆来看都不足以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证实其刑责,但在这一重又一重的事实相加之下,所有可以想象到被告有利的可能引申,都一步一步的被剔除,最后余下的可能就是众被告选择留在文华里是有意图参与暴动。另他们当日的衣服和装备,不但与大部分示威者类同,亦同时有可以快速行动、遮掩身份、逃避被拘捕及抵抗警方驱散示威者之效。

人多势众鼓励其他参与者

此外,虽然部份被告备有的眼罩、面罩及过滤式口罩可以说是防护性装备,但此等装备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人员执法、亦可以令配带者的容貌不易被认出,由于大部分示威者皆戴备相类装备;这更可令他们隐身于其他示威者之间,在人多势众之下得到保护,并鼓励其他参与者,令其以为其人多势众, 足以与执法者抗衡。

管有通讯器材与其他示威者沟通

练官另指,各被告当日的行为亦显示了他们不同程度的参与,如第3被告布紫晴及第15被告张雯曦当日均管有通讯器,以和其他示威者沟通,协调与警方对抗行动。另第5被告梁志鹏当日曾为示威者洗眼,以在场支持及鼓励其他参与暴动的人,令后者可以继续反抗警方维持法纪。

仅针对第15被告张雯曦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练官指出每当示威者与警方发生冲突之时,不时有示威者以镭射光射向警方,目的为了伤害对方的眼睛、令对方的摄录器材不能运作、或干脆向警方挑衅。故以案发时的情况,练官认为张管有镭射笔的意图便是伤害执行职务的警员,裁定其此罪成。

另有1被告认罪2人在逃

案件原有17名被告,其中19岁被告何栢耀早前承认一项暴动罪,另外两名被告甄凯盈(24岁,女)和廖天骏(30岁)早前已缺席聆讯,法庭已向他们发出通缉令。

2019年7月28日港岛区游行的情况。(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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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冲突3案合共36人暴动罪成

2019年7月28日下午中环一带有集会活动,之后有集会人士游行至上环一带,至傍晚时分在多处发生警民冲突,当晚有多人被捕。事后警方落案控告44人暴动罪,并分3案提控,连同本案,已有36人暴动罪成,另有2人潜逃,6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3案中只有涉及健身教练夫妇及一名16岁少女的案件,3人经审讯后全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余下两案分别有17及24名被告,本案的17名被告,14人经审讯被裁定罪成,1人认罪,2人潜逃;另一宗涉及24名被告的案件,3人经审讯被裁定罪名不成立,20人罪成,1人认罪,该24人案将于明年1月8日判刑。

案件编号:DCCC 8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