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警方发催泪弹未离开 官指9名男女成暴动人群裁罪成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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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8日理工大学爆发警民冲突,大批示威者到油尖旺一带声援示威者,其中9名男女涉暴动罪受审。法官今日(28日)裁决指,9名被告知道自己身处的位置已发生暴动,但却不理会警方发射的催泪烟和警告而选择留下继续成为暴动人群的一分子,鼓励了破坏社会安宁等的人士,裁定所有人暴动罪成,其中2人亦被认为携带的打火机燃料、扳手等,是用作非法用途,亦裁定他们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法官先为2名未满21岁的被告索取教导所报告,案件押后至1月15日。

案发时身处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

9名被告为:陈国威(20岁)、陈子谦(29岁)、江镜棠(27岁)、陈霆堃(20岁)、黄适哲(22岁)、梁嘉星(24岁)、曾倩仪(25岁)、邓锦乐(24岁)、詹隆享(27岁)。他们被控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暴动。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当中梁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机燃料;詹则被指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2019年11月理大围城情况。(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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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告意装备到现场参与集结

法官认为,9名被告均是蓄意装备自己到场参与暴动集结,并非刚巧路过或旁观,各被告转身逃走前,都知道自己身处的位置已发生暴动,但他们不理会警方发射的催泪烟和警告而选择留下,继续成为暴动人群的一分子。

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威

法官续指,各人借此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威,鼓励及支持破坏社会安宁的人士,又认为暴动人群恃着人多势众行事,各被告人都参与其中,并因为前线或附近,遭警察拘捕,因此裁定9名被告暴动罪成。

带备火机扳手在现场使用

法官又提到,第六被告梁嘉星携带的剪刀及打火机燃料,肯定是打算用来在暴动中制造燃烧弹、纵火、掘砖、剪开绳索等;也认为第九被告詹隆享携有的扳手等打算拆掉路边的栏杆或路牌,另裁定2人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案件编号:DCCC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