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修例︱钟丽玲指无手令搜查电子器材仅限紧急情况 只会望一望
修订《私隐条例》的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今日(6日)举行首次会议,由工联会麦美娟任主席,新民党容海恩任副主席。
修例赋予私隐专员新调查及执法权力,包括可以在没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疑犯。有议员关注公署未有前线执法经验,未订明有何纪律监管,质疑如何保障市民权利。
私隐专员钟丽玲表示,无手令搜查做法限于紧急情况,主要是在怀疑某人是疑犯,或差不多进行拘捕,避免属证物的电子讯息被移除,届时执法人员只会“望一望”涉事电子器材。署方亦正准备委任证,考虑发出指引,有需要时会与警方联合行动。
无手令下搜查电子器材后须撰写报告 曾国卫相信已作平衡
修例赋予私隐专员新调查及执法权力,包括可在没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干犯罪行的人。谢伟俊关注如何保障市民权利,尤其基于“合理怀疑”的行动,犹同截查身份证,主要都是主观判断,易衍生争议,该公署亦未有前线执法验,忧执法过程有欠妥善,包括未有既定执行人员、订明有何纪律监管。
曾国卫表示,如无手令下搜查某人电子器材,必须具备数个条件,包括合理地相信有“起底”发生,涉事电子器材具有证物资料,并须是紧急情况如证物有被销毁可能,过程中只限相关讯息,并非所有内容。在完成搜查后,涉事人员要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撰写报告给当事人检视,他相信已作适合平衡。
钟丽玲︰正准备委任证 有需要会与警方联合行动
私隐专员钟丽玲补充,无手令下搜查的做法是限紧急及例外情况,执法人员只会“望一望”有关电子器材,不会涉及“窃听”。在没有手令下作出截查行动,主要是在怀疑某人是疑犯,或差不多进行拘捕时,再去检视其身上电子器材是否有相关证据,是否涉及更多人等,避免证物被移除。
如涉事电子器材需要解锁,则须向法庭申手令。至于入屋搜查,亦须有法庭手令。钟丽玲表示,就执法行动,公署正准备委任证,并考虑发出指引,有需要时会与警方联合行动。
梁志祥、钟国斌关注海外执法会否发通缉令
草案新订条文当中,将设域外管辖权,即不论披露资料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发生,专员亦会送达停止披露通知。民建联立会议员梁志祥关注海外执法权问题,梁举例指,如有人在台湾作出“起底”行为,两地并无司法互助,当局如何检控及惩处身处香港境外人士,会否发出通缉令,否则便无“杀伤力”。自由党钟国斌亦关注海外执法,当局会否就违例行为发出通缉令。
私隐专员钟丽玲表示,海外执法有复杂性,据过去两年经验,约七成平台都有配合移除起底资料要求。钟指,目前全部平台本身已设使用条款,订明如发现有害资讯,必须遵守本地法律,相信日后本港法例通过后,海外平台就更清楚具相关刑责,届时会更加配合。该署日后会加强联络海外机构,至于是否涉及刑事,须视乎严重程度。
曾国卫︰未经同意披露肖像造成伤害同受规管
容海恩提出,草案未有条文涵盖肖像,“净系睇幅相已经知系边个。”担心即使是公众人物,但家人相片亦被上载。她又关注当局会如何处理“转载”、“再转发”行为,可否视为“串谋”。
曾国卫表示,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人士相关的资料,都属于个人资料,“包括你个样认到你,都属于个人资料,亦都受到成条条例规管。”他续指,“如果系同你名、身份证号码,各方面一样嘅样。肖像都一样,呢方面唔需要担心。如果纯粹披露你张相,而未经你同意,又造成指明伤害,系一样跌入‘起底’范围。”至于转载“起底”内容,亦在草案规管范围内。
麦美娟关注有机构“受杯葛” 钟︰视乎情况可主动跟进
麦美娟指,不少“起底”内容来自政府的公共登记册,如土地、车牌注册,私隐公署会否建议有关政府部门立法规管。麦美娟指,入境处、航空公司等机构员工,可轻易查阅市民或客户资料,然后披露“起底”。惟未妥善保管资料的机构及部门,一般只会收公署警告信,麦质疑当局会否考虑修例加强规管。麦又关注,如机构因有员工被“起底”后同受杯葛,公署会否处理。
钟丽玲表示,最近有为公司查册事宜向财库局提供意见。对于机构的保管资料责任,钟指,现时已有机制,会到持大量个人资料的机构实地考察,如发现有漏洞,会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更正。如有机构是受害者,即使非资料当事人,钟表示,都欢迎举报,“睇情况主动去跟进,呢个无问题。”
修例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亦设有域外管辖权。政府建议引入两级制刑罚,包括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如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