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例禁“起底” 致心理受伤害最高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表示,计划本立法年度会提交有关打撃“起底”行为的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在现行《私隐条例》下引入针对“起底”行为的罪行。
未经同事披露当事人资料,导致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伤害,即属犯罪,并建议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当局并建议,从四方面扩大私隐专员权力,包括刑事调查和检控权力,准进入处所检取文件或物品,及为预防大规模“起底”,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等。
令当事人或其家人心理受伤即属犯罪
当局建议在《私隐条例》第64条下,引入针对“起底”行为的罪行,范围涵盖如任何人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披露任何个人资料,并有“意图威胁、恐吓或骚扰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或罔顾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是否会蒙受威胁、恐吓或骚扰”;或“意图对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罔顾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是否会蒙受心理伤害”,有关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伤害,即属犯罪。
经公诉定罪可罚款100万元及囚5年
当局指,“起底”新条文除保障资料当事人外,亦对其家人提供保障,为反映“起底”个案的严重性,建议如任何人违反“起底”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现时《私隐条例》第64条下罪行的罚则,将会和“起底”新条文看齐。
私隐专员扩权 可向任何人问话
为加强打撃“起底”罪行的执法力度,当局建议加入新条文,赋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对《私隐条例》第64条及上述建议新增“起底”罪行,具刑事调查和检控权力,过程中无须再分别转介警方及律政司,包括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相关资讯、文件或物品,和回答问题。受查人士如未有合理辩解下,拒绝配合或存心欺骗,即构成罪行。
准进入处所检取文件或物品
为令专员有效调查“起底”案,专员将扩权准在进入处所后,检取文件或物品。申请手令时,专员需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出现违反或正在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情况,而处所内怀疑存有有助调查的文件或物品。专员会审视每宗个案的严重性,以决定是否以其名义作出起诉,又或将较严重或涉及同时违反其他条例的个案,转介警方或律政司。
有权指示网络平台在限期内纠正
当局并建议,专员有权指示任何在香港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纠正“起底”内容,纠正通知中指明涉及的“起底”内容、如何纠正及执行期限等。如收到纠正通知的人士,未能依时执行,可提出免责辩护,证明有合理辩解,否则即属犯罪。
当局同时建议设立上诉机制,即任何受纠正通知影响人士,可在纠正通知发出的14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该通知,但亦须先在指定时间内执行纠正通知。
专员为“防患于未然”可向法庭申禁制令
当局另外建议,加入条文赋予专员权力,在认为社会上已出现或很大机会可能出现大规模或重复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可就此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阻止将来关乎该些特定人士或群体的‘起底’事件再度发生,防患于未然。”
2019年6月至今年4月 共接逾5,700宗起底投诉
当局指,近年社会上的“起底”行为,“犹如将个人资料武器化”,令当事人蒙受重大伤害,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接获及主动发现超过5,700宗涉“起底”投诉。公署曾主动联络及297次去信涉事的18个相关的网站、网上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要求移除5,905条连结,当中约70%共4,328条连结已被移除。
公署将超过1,460宗涉嫌违反《私隐条例》个案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警方共拘捕17人,至今有2人已被定罪 ,包括其中一人被判18个月监禁,连同其他定罪合共被判监2年。公署亦将60宗涉嫌违反法庭禁制令的“起底”个案转介律政司,当中4宗已被定罪,包括一名被告在社交平台公开警员及其家人资料,于去年12月被裁定民事藐视法庭,判即时监禁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