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配偶未能成居屋业主 官称性向不应影响个人权利 裁覆核胜诉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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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与伴侣在英国结婚后,以“绿表”购买二手居屋单位作爱巢。惟房委会指二人并非法例定义下的家庭,拒让申请人伴侣以“配偶”身份成为联名业主。男同志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25日)就案件颁下判辞,认为宪法虽然保护异性婚姻,但不代表个人会因其性向而受到歧视,亦不等于可以歧视同性配偶,且同性及异性婚姻均对房屋及联名置业有同样需求,认为政策属违宪,裁定男同志胜诉。

申请人原为吴翰林,惟他去年离世,诉讼改由其丈夫李亦豪继续,答辩人为房委会。

配偶负担大部份买楼费用却未能成业主

吴于2018年成功以“绿表”购入居屋单位,但其实李才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负担了大部份的买楼费用。但由于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若李想联名持有单位,必须补地价,而且他也无法成为法例定义下的家庭成员,所以不能与吴同住在该居屋单位。

个人权利不应因性向受歧视

法官周家明指出,居屋计划有两个目的,其一为令经济环境较好的家庭迁出公屋,让公屋可以重新分配予低收入家庭;其二为令低收入家庭可以置业。周官表示,参考相关资料后,不认为当年政府展开居屋计划时,曾分开考虑同性及异性伴侣,而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也不会考虑到同性伴侣需要特别的待遇。

周官认为,宪法保护异性婚姻,不代表个人的基本权利就要因为性向而受到歧视,亦不等于可以歧视同性伴侣,而同性及异性伴侣对于房屋及联名置业有同样的需求。

异性婚姻可生育为考虑因素说法牵强

虽然异性伴侣决定结婚或生育时,房屋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若指同性伴侣无法在居屋同住及无法在不补地价下转让物业,变相可增加居屋供应,便能鼓励异性伴侣结婚或生育,这样的说法太牵强。

同性与异性婚姻同有房屋需求

周官认为,房屋供应不足的问题同样影响同性及异性伴侣,政策本身也没将计划生育与无法生育的伴侣分开考虑,所以也不应歧视无法生育的同性伴侣。再者,本案的影响非微不足道,正如本案的申请人,他们无法同住在购入的居屋,也不可成为联名业主。

未能证明对居屋供应有影响

即使本案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但受挑战的政策只关乎在已分配的居屋加入认可的住客、转名,而非关乎居屋资源的分配。另外,房委会也无法提供证据显示政府对居屋供应的影响,或如何影响组织传统家庭,同意申请方所指已婚同性伴侣,属“小众中的小众”。

案件编号:HCAL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