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记者认查车牌虚报 准守行为 控方强调标准与蔡玉玲案相同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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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编导蔡玉玲制作《铿锵集》查车牌被指作虚假陈述,之后警方亦接获投诉指《大公报》一提及车牌报道中,疑亦有记者作相类行为,该记者今(17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时承认曾作虚报情况,控方称考虑到《大公报》的记者是受雇下犯案、没有案底,且为一次性事件,准该记者以自签2千元保守行为12个月处理,撤回其控罪,但强调与蔡玉玲案的考虑标准和尺度完全一样。

被告黄伟强(47岁)承认于2020年8月15日,为取得私家车WS7288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项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被告黄伟强承认在查车牌时作虚假陈述,准以2千元签保守行为12个月。(陈家怡摄)

所作虚假陈述与蔡玉玲案大致相同

律政司高级检控官李庭伟表示,经控辩双方商讨,考虑到被告受雇、没有案底,以及事件为一次性,被告亦同意案情,准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主任裁判官徐绮薇随即表示,本案和上次蔡玉玲被控作出虚假陈述一案大致相同,同样有份处理该案的李庭伟称,两案检控的考虑标准和尺度完全一样。他表示蔡玉玲正在上诉,故不宜多谈。

被告以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名义查册

案情指,去年8月16日《大公报》头版刊登一篇“大公报记者昨遭神秘私家车跟踪”为题的报道,提到记者被立法会前议员妨碍和以粗口辱骂,《大公报》私家车于8月14日被拍照及上载至网上讨论区,记者翌日被另一车辆跟踪,同日被告以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名义申请该车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目的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惟此陈述是虚假的。报道刊登了该车车主姓名、车牌、首次登记日期及照片。

车主未涉法律程序或买卖车辆

警方去年11月接获投诉调查,涉案车主表示该车没有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或买卖车辆等,其承认拍摄过《大公报》私家车,被告于本年2月11日被捕。徐官批准被告自签2千元保守12个月,获撤回控罪,他另须缴交1千元堂费。

蔡玉玲为报道作查册而被控2项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罪,她否认控罪,同样由徐官审理,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合共罚款6千元。蔡表示已就案件提出上诉,不便评论。

案件编号:ESS 3866/2021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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