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汤杜火案|哨兵家长车司机亦可涉共同犯罪 男被告准提终极上诉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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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汤伟雄和杜依兰,与及一名16岁少女,在前年中西区游行后的冲突被捕,3人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案中的法律观点上诉。上诉庭早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罪,不在案发现场人士,即“哨兵”及驾“家长车”接载示威者离现场的人士也可涵括在内。汤不服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日(7日)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

三名被告:汤伟雄(39岁)、杜依兰(42岁)及姓李女被告(17岁)。全被控于2019年7月28日在德辅道西近西边街一带,参与暴动。原审法官裁定3人暴动罪不成立,而汤及杜就无牌管有一套无线电对讲机各被罚款1万元。

律政司在提出是次申请时已表明,提上诉只为诠释控罪所含的法律原则,无意推翻原有决定,故上诉庭的裁决,将不会改变3名被告的脱罪裁决。

案中唯一男被告汤伟雄提出两个法律问题,要求取得证明书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指当中涉及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包括(1)“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2)如果原则适用,有关被告是否不一定要身处现场也可定罪。

上诉庭认为,两个问题对未来就暴动及非法集结罪的检控有重大影响,所以决定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该汤可就案件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编号:CASJ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