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队长2.0马俊文犯煽动罪不获提早释放 覆核上诉失败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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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男子马俊文,因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囚5年,原定因行为良好,可于去年3月提早获释。惟《维护国家安全法》于他刚可获前生效,并修改了监狱规则,令他须要服毕余下三分一的刑期。马早前提司法覆核被裁败诉后,再提出上诉,指条例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广阔,令囚犯不容易测试,其个案难以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让委员会考虑提早获释。上诉庭早前听取陈词后 ,今(24日)颁判辞裁定马败诉。

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过往多次现身示威场面。(资料图片)

上诉人为为马俊文,答辩人为惩教署署长。马于2021年因煽动分裂国家罪成而被判囚5年9个月,上诉后改为判囚5年。《维护国家安全法》(23条)去年立法后,修订《监狱规则》及《监管释囚条例》,马未能通过国安测试,而不获署长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

马早前陈词指,根据现时做法,惩教署长须信纳提早获释的囚犯不会不利国家安全,才可将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再决定该囚犯是否可提早获释。惟马质疑,《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广阔及模糊,令囚犯不容易通过测试。

除非署信信囚犯提早获释不会危害国安

上诉庭在判辞指,惩教署署长把马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属他享有法定权利。惟现时的《监管释囚条例》,对干犯违反国安法例旳囚犯,设有国安测试,署长须信纳囚犯提早获释,不会不利国家安全,才会将个案转交委员会虑。马争议若囚犯未能通过该门槛,便被剥夺转介的法定权利。上诉庭却认为,现行条例下,除非署长信纳提早获释的囚犯不会不利国家安全,否则该囚犯并不享有该转介权利。

定义广阔可提供灵活性

此外,马批评《维》的条文对“国安”部份定义广阔及模糊。上诉庭认为,条例对“国家利益”的定义并不含糊和武断,它涵盖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上诉庭认为,若定义过于僵化,将不利维护国家安全。其定义广阔亦可提供灵活性,以应对日后新的国安威胁。囚犯要通过国安测试,该些评估都是客观地作出。

上诉庭亦强调,行政机关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较法庭适合进行该评估。因此驳回马俊文的上诉,并颁令他需支付惩教署署长的讼费。

案件编号:CACV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