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马俊文在牢房墙壁写港独口号 未获提前释放 覆核败诉
绰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因煽动分裂国家罪成被判囚5年,马在囚时行为良好,原定今年3月提早获释,惟获释前两日,《维护国家安全法》(23条)正式生效并修改了监狱规则,马因而服毕余下一年多的刑期。马认为不公,早前入禀要求司法覆核,并质疑“23条”有违《人权法》,变相任意拘留,要求推翻惩教署决定,亦是首宗挑战“23条”的司法覆核案。法官李运腾今(6日)判马败诉。
李官在判辞透露,根据惩教署的资料,马在其牢房墙壁写上港独口号,且仍与“黑暴”的人有来往,署长觉得他并无悔意,不能排除马会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不建议把其个案转介相关予委员会作提早释放考虑。此外,法官认为马现只是服毕他原本的刑期,不涉加刑,认为并无不公,故裁定马败诉。
申请人为马俊文,答辩人为惩教署署长。
出狱前两天才获告知需多服刑至少一年
入禀状指,马俊文于2024年2月获告知,他因囚行为良好可于同年3月25日提早获释。惟署方于3月23日撤销决定,马须继续服刑至少一年,直至署方的年度覆核。
马两天后以书面抗议该决定,同日获“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的回复,指考虑马俊文在狱中的行为、更生进度等,认为:“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如果对马先生给予减刑,马先生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故不建议把马的个案转介相关予委员会作提早释放考虑。
马在牢房墙上写港独标语
法官在判辞指,根据“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的考虑,马在荔枝角收押所的牢房墙上写下“香港独立,唯一出路,光复香港,时代革命” 的字句,并署名“第二代美国队长”;马在囚时与“黑暴事件”人士仍有接触,亦会在获释后与他们保持联络;更生方面,马被指对更生计划没兴趣,表现冷漠,少谈个人感受,亦没有表现悔意,也没有规划获释后的职业路向等。委员会指,惩教署署长不应满意马被提早释放后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亦不应转介马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提早获释。
判辞又指,评审委员会在2024年3月21日成立,由惩教高级监督担任主席,成员包括2名惩教监督及资深临床心理学家。
署长认为马没有悔意
法官引述惩教署署长的决定指,署长认为马的书面陈述提到:明白到现今之香港环境已无法反抗,唯有接受现实。署长认为这说法反映马没有真诚悔意,若他日后有机会反抗,不能排除马会作出危害国安的行为。
未能通过不会不利于国安测试不获转介
署长参考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及马的书面陈述后,认为马提早获释会不利于国安,故根据《监管释囚条例》,不可转介“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提早获释。法官同意当署长认为囚犯无法通过“不会不利于国安”的测试,便有责任不转介委员会考虑。
监狱亦令囚犯有机会更生
至于马指新修订的规假定囚犯不获减刑(presumption against remission),和“不会不利于国安”的测试含糊,均有违反《人权法》。法官指,由于马没有挑战“23条”的合宪性,法庭无法得知惩教署署长以“不会不利于国安”的测试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有何不妥。案例指出,监狱令囚犯有机会更生,法官认为囚犯服毕全数刑期不会剥削他们的更生机会。
署长除了每年覆核囚犯个案亦无权做其他
法官不认同马的说法,指惩教署署长变相有权阻止“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国安囚犯获得行为良好的减刑机会。即使署长认为囚犯未能通过“不会不利于国安”测试,署长除了每年覆核囚犯个案,亦无权做其他事。
重点是囚犯提前释放可能做的行为
法官认为,《监管释囚条例》已列明国家安全的定义,并非如马所指含糊。至于马指“不会不利于国安”的定义同样含糊,可能针对那些不倾向危害国安,但拒绝依从政府意识形态的人。法官认为,测试用以评估提前释放囚犯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即使署长会考虑囚犯的思想是否激进,但那些思想从来不是测试的重点,重点是囚犯提前释放后可能做的行为。
官认为测试已足够明确
法官又指,马不应将《国安法》42条的保释安排提到的“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不会不利于国安”测试作比较,因为前者被假定无罪,后者已被定罪。有关测试绝非含糊,已经足够明确,能够让囚犯知道在监狱如何表现才能提前获释。
等同判原本刑期并非惩罚
至于马争议修订的规则具追溯力,法官认为没有假定转介囚犯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提早获释的说法,即使马最终须服刑5年,亦等同他原本被判囚的刑期,对他而言并非惩罚,不涉及加刑,故没有违反《人权法》。
马质疑修订的规则具追溯力
马质疑,修订的规则具追溯力,未有考虑其更生因素,预设相关囚犯不可获减刑,有违反《人权法》。署方作决定前,未有让马作辩解,属程序不公。
马要求法庭颁令,修订的规则非“依法规定”,要求推翻署方的决定,并颁令他即时获释,马亦要求署方作出赔偿。
案件编号:HCAL3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