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认藏枪被告陈玉龙 不满认藏弹簧刀后被加监5月提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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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屠龙小队与另一小队涉串谋放炸弹案中认罪被判囚9年的被告陈玉龙,因另涉藏有弹簧刀和没展示有效车牌被控,他早前在沙田法院认罪,被判囚9个月,但准其中4个月刑期同期执行,即他需加监5个月。陈不服被加监5月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暂未有聆讯日期。
上诉人陈玉龙,32岁。上月承认管有违禁武器及伪造文件两罪,被判囚9个月,部份刑期和反恐案分期执行,被加监5个月。
被捕时被发现皮带内有弹簧刀
该案案情指,警员于2020年1月17日早上,在广源邨广松楼外以无牌管有火器及弹药罪拘捕陈。警员搜身时,在陈身上的皮带找到一把刀。经检验后,确认该刀是一把有弹簧装置弹出刀刃的刀。
另认更换电单车车牌
此外,警员搜查在广源邨停车场的一架电单车,并在陈身上检取车匙,调查后发现该电单车的车牌,与其登记车牌号码不同。陈在录影会面中指,由于该电单车的登记车牌号码,不能在该停车场泊车,于是他更换车牌。
陈于屠龙小队案认藏枪囚9年
屠龙小队与由吴智鸿为首的无名小队,被指串谋计划在2019年12月9日的游行中,在湾仔闹市放炸弹,计划亦包括派枪手乱枪扫射杀警员,然后“执警枪”。惟该行动未发生前已被警方识破,计划告吹。控方曾引用《反恐条例》起诉多人,陈玉龙属其中一人,他并非屠龙小队的成员,他在案中承认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等罪,被判囚9年。
案件编号:HCMA8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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