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房协被批纵容租户不同借口拖延 单位最长丢空249日再编配
公屋资源宝贵,如何加快流转一直是社会焦点。申诉专员公署今日(20日)公布一项有关房屋署及房协收回公屋单位程序、翻新及再编配回收单位安排的主要调查,发现房协由收回单位至有新租户入住,平均所需日数为87日,较房署的76日慢,其中一个偏远地区单位更需时249日,才获编配。
公署又发现个案,房协在收回单位时,纵容租户利用不同的借口拖延交还单位,令单位延迟近半年才收回。公署向屋署及房协提出共19项建议,建议房协设立明确限期,果断收回单位;翻新空置单位的流程及标准,加快工程进度。
现时,房屋署和房协会在三种情况收回公屋单位,包括租户自行退租交回、租户获取其他形式的资助房屋后交回、向租户发出迁出通知书收回。根据不同情况,租户需指定期限内交回单位。而收回单位后,房屋署和房协会为单位进行翻新,并重新编配单位予新租户。
房屋署由收回单位至新租户签租约平均76日
申诉专员公署去年11月起,抽查了过去两个年度房屋署的回收单位,发现由收回单位至重新编配单位给新租户,平均需要大约12日,至租约签下日期所需的日数平均是76日,即是单位大约在收回两个半月之后,会有新租户入住。
房协由收回单位至新租用户签租约平均87日
至于房协以往没有保留相关的电脑记录,公署抽查去年度的部分个案,发现由收回单位至重新编配单位给新租户,整体平均需时47日,单位在收回至有新租户入住,则需近三个月,平均为87日,其中一个偏远地区单位更需时249日,才获编配。
有“上楼”居屋个案以往海外探亲及疫情未能返港为由迟还锁匙
不过,公署发现,房协有个案在租户利用不同的借口下,拖了近半年才收回单位。公署指,房协某屋邨的租户一家在2020年初,前往海外探亲,之后因为疫情未能返港。该租户其后“上楼”居屋,在2021年3月3日委托代表收楼取得锁匙,根据规定租户需在取得锁钥匙后的60天,即是5月3日前,交回单位。
屋邨办事处期间多次联络租户,要求在限期前交回单位,但租户以未能返港为理由,要求给予更多时间,最终没有如期交回单位。办事处在9月1日发出最后通知书,要求即时交回单位,否则将不作另行通知,采取法律行动。
逾半年后户主再提“要等他回来才可处理” 收楼再拖一个月
惟在10月,户主再提出不同的要求,包括要等他回来才可以处理到交回单位的事宜,又表示会将单位的钥匙寄回香港,由朋友代为交回单位,但要求房协保存单位内的物品。屋邨办事处在接到要求后,两度暂缓法律行动,并将限期延至11月10日,最终办事处在那天才收回单位。
申诉专员公署:房协收回单位行动未够积极、欠果断
公署认为,房协的收回单位行动未够积极,在租户需交回单位的6个月内,多番与租户来回沟通但做法欠果断,导致单位延迟6个月才收回。
另外,公署在主动调查中又发现,现时房协收回单位后的翻新工程的工作指标是60日,较房署的44日指标为慢;房协约90%的回收单位翻新工程可以在60日之内完成,但其余10%多于60日,亦都有少部分个案需时90日。
公署又指,房协过去没有就收回单位后,检查单位和向翻新单位工程单的日数,进行规定,直到公署在去年初展开主动调查行动之后,才作出检视并规定在收回单位之后14日之内发出工程单,但仍较房署3日的规定慢。
公署建议房协,应该设立明确的限期,如果租户不能够在限期前主动交还单位,或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就应该迅速展开相关程序果断收回单位;全面检视翻新空置单位的流程及标准,加快工程进度,以缩短收回单位之后的空置时间;建议效法房署,探讨向租户提供空置单位新津贴的可行性,让租户可以尽早入往。
房协:计划缩短延期交还单位的限期
房协指,一直采取积极方针善用公屋资源,会详细研究报告的每项建议,积极采纳当中可行的方案。房协正进行检视工作及优化措施,包括计划将租户获取其他形式的资助房屋后,可申请延期交还单位的限期,由最多两个月缩短至最多一个月,而检视现行收回公屋单位的程序,考虑设定明确交回单位限期。
申诉专员公署19项建议:
公署向房屋署提出主要改善建议:
.改善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程序,并修订相关工作指引;
.加强职员就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工作的培训,让职员了解修订工作安排的流程;
.研究优化在“迁出通知书”所订期限届满后单位仍未腾空交回的处理程序;
.继续与上诉委员会成员紧密沟通,积极考虑不同改进建议,以让上诉审裁小组的裁决过程更畅顺完成;
.研究在可行情况下为单位收回后至再推出编配的工作订定目标;
.优化电脑系统以设立数据收集、统计及分析的功能,以提升处理翻新及编配回收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
.改善与租户及其紧急联络人联络的安排,要求租户提供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公署向房协提出主要改善建议:
.借鉴房屋署处理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程序,修订相关工作指引;
.在修订有关处理独居租户离世后的工作指引后,为职员安排培训;
.检视处理前租户遗留在单位内物品的程序;
.更积极及果断处理未有交还单位的个案;
.硏究缩短现时收回单位后14天内发出翻新工程单的安排,作出适当修订以提升效率,以及制定相关监察机制;
.检视收回单位后的编配程序,研究在可行情况下为单位收回后至再推出编配的工作订定标;
.改善电脑数据分析系统,以有效整合翻新及编配回收单位的数据,借以强化工作效能;
.检讨处理翻新空置单位的流程及标准,加快工程进度,以缩短翻新单位时间;
.考虑效法房屋署,探讨向租户提供类似的空置单位翻新津贴的可行性;
.考虑效法房屋署,研究向因入住安老院舍及须服刑而交还单位的租户发出将来可获安排入住公屋的保证书;
.检视在租户获取其他形式的资助房屋后交还单位的安排;以及
.要求租户及其紧急联络人提供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