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公署批运输署审批及打击不力 致伤残人士泊位滥泊泛滥

撰文: 何瑞芬
出版:更新:

运输署2021年扩大伤残人士泊车位使用资格,由“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即“蓝证”),扩大至持司机接载行动不便残疾人士证明书(即“灰证”)亦可使用。

申诉专员公署发布调查报告,批评运输署在制定新措施过程、残疾泊位供求情况、“蓝证”及“灰证”准则及防止和打击滥泊工作均有不足,其中蓝灰两证审批程序及申请资格各异,例如灰证可由多位申请人提出申请,亦无限制申请车辆型号,较“蓝证”宽松,因而造成残疾泊位供不应求,而且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申诉署向运输署提出11项改善措施,包括全面检视相关证明书的申请资格及审批准则,并应加强打击滥泊情况等。

残疾车位。(资料图片/黄景洪摄)

运输署实施新规例后,持“蓝证”车辆可免费使用残疾泊位,但不可停泊超过24小时;“灰证”者只可在接载下肢残疾人士进出时才可免费使用残疾泊位。据申诉署报告,全港目前仅522个残疾人士专用泊车位,但截至去年11月,运输署共1,703张“蓝证”及2,729张“灰证”,远超泊位数字。新措施生放后,残疾泊位与蓝灰证持证人比例由原来1比4,大幅增至1比8.5。

申诉署报告指出,运输署审批蓝灰两证时,准则存在极大差异,或造成滥泊、泊位供不应求情况。该署称,“蓝证”受《道路交通(泊车)规例》监管,法例条文对申请条件有规限,当证件被取消后,如继续展示或未在三天内归还运输署,可被罚款;相反“灰证”只属行政措施,即使被取消后无按规定停止展示或归还,也未有相关罚则,亦无法律后果。

另外,“灰证”审批及申请资格均较“蓝证宽松”,例如可由多位申请人提出申请、未有限制申请车辆型号或款式等。

申诉署调查指,运输署在处理“灰证”滥用投诉时,会去信要求持证人解释,并检视投诉人提供的影像及相片就个别个案调查,如确认滥用会先发警告信,再滥用就会取消。不过,申诉署在个案调查期间,发现有“灰证”持有人承认两度滥用,但运输署未及在持证人首次违规后发警告信,即使第二度滥用,最终仍只向该名人士发警告信,未取消其“灰证”。申诉署亦发现,部份被投诉的“灰证”持有人,未在限期内向运输署解释,种种均反应运输署应检视现行处理滥泊程序。

申诉署向运输署提出11项改善措施,包括全面检视“灰证”申请资格及审批准则,特别是申请人、登记车主,以及被接载者为不同人士,因而牵涉到授权他人驾驶的安排,又及作恩恤考虑或运用酌情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要检讨及加强打击“灰证”滥用情况,并厘清残疾人士泊位政策定位,评估相关泊位的需求及供应情况,为各项工作定时间表,并检讨工作进度等。

运输署感谢申诉专员公署的主动调查工作,并同意报告的建议。考虑到身体瘫痪/下肢残疾人士需轮椅代步及陪同者接载他们出行,亦有实际需要使用空间较大的路旁残疾人专用泊位(路旁专用泊位),运输署在二○二一年一月将路旁专用泊位的使用资格扩展至“司机接载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士泊车证明书”(“证明书”)持有人。新措施旨在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并支援照顾者以减轻他们的负担。运输署感谢申诉专员公署认同这目标与现行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