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建议扩大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 适当时改为强制
政府于2011年设立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今日(12日)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咨询文件,建议将机制范围扩至最大,涵盖所有现有雇员、自雇人士及志愿工作者,并在适当时评估是否需将机制改为强制。
另外,委员会建议,惩教署可提供自愿形式,让性罪犯参加专门的治疗和自新计划;委员会亦建议政府考虑是否需为性罪犯引入“奖励计划”,以提高接受治疗和改变行为的动机。
咨询文件提到,当年法改会建议设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的用意,是当作临时的行政机制,以等待日后制定全面的法律机制,故认为现时是合适时候检讨。法改会又指,在10年前的文件已提到,非强制性的自愿机制或过于软弱无力,容易被人弃用及滥用。
法改会:大部份人回复赞成机制应适用于现有雇员
法改会建议,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应涵盖所有现有雇员、自雇人士及志愿工作者,如只适用于准雇员,已受雇的性罪犯,便可避过查核,而且极大多数获法改会咨询的人,都赞成适用于现有雇员和准雇员。另外,私人导师或教练往往以一对一,或小组形式授课,学生遭受性侵犯的风险,高于在教育机构上课;志愿工作者亦一样有机会接触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应与雇员一视同仁。
文件提及,现行机制获广泛使用,亦十分有效,虽然未有即时需要将现有机制转为全面法律机制,但建议将查核机制的适用范围扩至最大,并在适当时,评估是否需要将之改为强制机制。
委员会成员张达明指,原本的若干建议,已于约10年前提出,希望将经常接触儿童的工种纳入机制,以保护儿童,惟政府至今未落实,故现时并非时机将机制改为强制,可先扩大范围再研究。
法改会亦建议,惩教署可考虑为性罪犯,提供自愿形式参与专门治疗及自新计划。对于计划为何不是强制,张达明指,考虑到资源有限,而且改变相关犯罪行为涉及心理因素,并不容易;又无资料显示参与计划后,就必定可改变,故暂现时不建议将治疗更自新计划改为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