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未经同意性侵取代强奸 胡穗珊:男性及跨性别亦可受保障

撰文: 邓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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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包括以涵盖更广行为的定义的罪行取代“强奸”一词,将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划一为16岁等。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黄翠玲大致欢迎及认同法改会有关建议,相信修订可对有效遏止性罪行,但近亲间的性关系或存在胁迫、操控或权威等因素,未成年人士未必有能力反对,促政府考虑作出修订。
而一向关注妇女权益及性暴力议题的候任区议员胡穗珊,亦认同委员会将“强奸”改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之建议,认为可将男性及跨性别人士亦纳入保障内。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5日)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提出最终建议,包括新订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行,并将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划一为16岁。(示意图/资料图片)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5日)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提出最终建议,包括弃用“强奸”罪,建议改为新订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行,并将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划一为16岁,以及一系列涉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无分性别的性罪行等。

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黄翠玲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大致欢迎及认同法改会建议,相信修订可对有效遏止性罪行。她举例指,划一将性罪行年龄以16岁作为界线,可让公众更清晰有关法例要求。

黄翠玲倡强制要求性罪犯接受治疗 减重犯机会

报告书建议新的乱伦罪中应涵盖领养父母,黄翠玲认为,养父母角色及责任与亲生父母无异,若有性侵事件发生,对子女的伤害将十分大,亦会影响到整个家庭,故认同建议,惟她对年满16岁或以上之未成年人表示“同意”的有效性存疑,直言近亲间的性关系或存在胁迫、操控或权威等因素,未成年人士未必有能力反对。

黄翠玲又建议,法例应加入性罪犯须强制接受治疗的要求,并在出狱后持续跟进,以减低释囚重犯的可能;考虑到干犯性罪行的青少年可能源于性教育知识不足,促政府应加强对青少年性罪犯的指导教育。

一向关注妇女权益及性暴力议题的候任区议员胡穗珊亦认为,将“强奸”改为“未经同意下以 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之建议,可将男性及跨性别人士亦纳入保障之列。

报告书最终建议中,涉及性行为订立“同意”一词的法定定义,是规定任何人有行为能力,兼自由及自愿地对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胡穗珊认为,法例应更清楚列明何为“有行为能力”,如将被禁锢或不醒人事等情况豁免在有行为能力之外,尽可能增加对受害人的保护;同时应按受害人身心受伤的程度来制定罪行的严重性:“例如玻璃樽对身体的伤害可能比阳具更大,亦应列作最高程度的侵犯。”

新建议亦包括订立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包括防止恋童癖者借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取得信任后意图进行侵犯。黄翠玲认为现今儿童使用手机及网络是十分普遍,有关修订有预防性作用,她又建议政府,将现行的自愿性质之“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转为法定要求,让保母、教练甚至私人补习的聘用者,也可查阅准雇员有否性罪行定罪纪录,增加对儿童的保障;黄翠玲更促政府加强对性罪行受害人及家属的支援。

胡穗珊另表示,修订未有特别将影像性暴力定义为性侵,希望有关部门日后可加入不涉身体接触(如偷拍、录影)等行为列入性侵,增加阻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