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提性罪行修订 增露体、偷拍裙底罪 涉儿童罪行最高囚10年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今日(12日)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咨询文件,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文件就之前发布的《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提出多项建议,包括以性侵犯罪行,取代现有的猥亵侵犯罪,不过最高刑罚同样为监禁10年。另外,强奸及乱伦这两项现有罪行刑罚,建议继续适用于“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及乱伦这两项建议罪行,其中“插入式涉及性的行为”最高可判终身监禁;“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为”则可监禁10年。
另外,委员会建议新订一项露体罪,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较现时针对公众地方猥亵行为(暴露身体部分)罪的监禁6个月,提高刑罚。同时,又建议新订“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以及“窥淫罪”,最高刑罚同为监禁2年。两者同样与现时较常引用的“游荡罪”最高刑罚相同。
委员会亦针对,部分现时香港未有相应法例的行为,包括在13或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发生涉及性的行为;导致13或16岁以下儿童观看性影像等,如行为涉及13岁以下儿童,可判最高监禁10年;16岁以下则为5年。
法改会去年底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实质的性罪行,提出70项建议,当中包括摒弃“强奸”一词等。法改会今日发布的《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咨询文件,内容正包括报告书中的内容,提出罪行刑罚的建议,并会咨询公众3个月。
强迫口交亦当“强奸”
根据咨询文件,认为“强奸”一词带有负面标签,法改会建议将罪行重新命名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并将罪行的范围,扩大至插入阴道或肛门的行为,以及以阳具插入另一人口腔的行为。法改会认为,罪行范围扩大后,其严重程度与现时的强奸罪相同,故维持最高刑罚终身监禁。至于不涉插入式的性行为,最高刑罚应为监禁10年。
另外,法改会亦建议改革“乱伦罪”,令罪行无分性别,涵盖所有以阳具插入阴道、肛门及口腔的行为,并扩大范围至领养父母、有血源关系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母、姨丈/母、姪仔/女,及甥仔/女。
文件亦提到新增多项罪行,不过其刑期与原有相关罪行相若。委员会建议,以“性侵犯罪”取代现有的猥亵侵犯罪,并参考英格兰的法例,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与现时的猥亵侵犯罪相同。此外,委员会建议设“窥淫罪”,针对在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目的,而观察或纪录他人的行为,在参考英格兰法规后,建议最高刑期为2年,与现时规范同类行为的游荡罪,最高刑罚相同。至于建议新增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最高罚则同为监禁2年。
16项已有相关法例规管的新罪行及刑罚
露体罪最高可囚5年
法改会亦建议新增一项“性露体罪”,认为这类露体行为更具侵犯性,可引致受害人感到“极大程度的恐惧、震惊、厌恶”,与性侵犯同类,故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较现时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暴露身体部分)罪刑期为高,现时最高仅监禁6个月。法改会指,现有罪行旨在维护公众道德,可能较适用于无受害人目标,亦不沟成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14项原本未有法例禁止的新罪行刑罚
导致13或16岁以下儿童观看性影像可囚5至10年
另外,香港现时并无相应法例禁止部分行为,包括在13或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发生涉及性的行为;导致13或16岁以下儿童观看性影像,包括文字信息及声音信息等。法改会建议,上述罪行如涉及13岁以下儿童,参考《苏格兰法令》后,最高监禁10年;16岁以下则为5年。
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表示,咨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促进讨论,不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欢迎各界对咨询文件提出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