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私隐】两汉续挑战警方搜证做法 指虚拟空间亦应受保障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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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机内容会否侵犯私隐,一直被受关注。2014年岑永根等5名参与七一游行的人士被检走手机,他们指警方查看其手机内容,认为做法违宪,2017年获判胜诉,法官更指手机内容属私隐,应予以保障,并认为警方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搜查当中的内容。警方有就这裁决提出上诉,今被裁定上诉得直。
然而,对于手机资料的私隐样争议仍然继续,去年修例运动中有多人被捕,不少被捕人士事后发现警方曾申请搜查令查其手机内容。其中两名人今年初先后入禀高院提司法覆核,指现时警方需要取得法庭手令,才能查看指定内容,惟他们质疑申请过程模糊,无法起监察作用,更指出警方申请搜令时,只向法庭报称要搜查湾仔警察总部,令物主无法知晓及作出反驳,再者,警方实际搜查的地方并非警总,而是手机物主储存资料的虚拟空间,法庭是否应就这方面的私隐作进一步保障,仍有待讨论。两案仍在排期聆讯。

2019年8月3日晚至4日的凌晨,旺角曾有示威及警民冲突,事后多人被捕,两名当晚被捕人士事后发现警方曾向法庭申请搜查令,查看其手机内容。(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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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搜查报称搜查地址在警总

两名申请人:李永豪(22岁,摄影师),原被控非法集结但已被撤控:及刘伟麟(31岁,厨师),被控阻差办公及管有攻击性武器,两人均于去年8月4日在九龙区的示威活动中被捕。李于凌晨与另外12人被警方拘捕,各人身上的电子仪器亦被警方检走。刘则在同夜的另一个地点单独被捕。

警方后来把从其他案件中搜获的57款电子仪器放在警察总部22楼。其后,警方再于9月23和24日以调查一宗非法集结案件为名,申请搜查警总22楼,从中得以在该些电子仪器中取证。

认为做法构成非法搜查

两名申请人均于今年1月先后提覆核申请,并指警方从未就申请搜查令一事知会他们,报称搜查范围又在警总内部,这令手机物主无法得知搜查工作,亦无法提出反对或派法律代表在场监察;如果物主最终被撤控,他们甚至永远不知手机曾被警方搜查过,认为警方的行动,已经构成非法搜查和侵犯通讯秘密,有违《基本法》。

警不满高院裁决上诉得直

法庭于2017年就岑永根案的裁决中,亦有讨论相关事件,岑与另4名示威人士在2014年的七一游行中被检走手机,众人不满警方可以随查翻查手机内容,从中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下裁决时列明,现今普遍的智能手机,均存有大量及广泛的个人私隐资料,其中内容受基本法中列明的私隐权保护。政府需要保护市民存于电子仪器中的个人资料和数据,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搜查当中的内容。警方有就这裁决提出上诉获裁定胜诉,但上诉庭亦指明,警在无手令下搜查,亦须符合4项条件。

一份申请涵盖所有仪器

然而李及刘就搜查令的内容提出多项质疑,并指搜查令意思模糊,其中李指警方在申请文件仅称针对一项非法集结罪,却无列明针对何人、何时、何地所干犯;而刘则仅被控阻差办公而非非法集结,其手机仍然被警方搜查。

他们认为,警方应根据不同案件的进度而个别申请搜查令,一张笼统的搜令绝不可能涵盖所有存放在警总22楼的电子仪器。

质疑警方搜查的必要

此外,他们又质疑警方搜查的必要性,指他们所涉及的控罪,如非法集结、阻差办公、管有攻击性武器等,与电子仪器沟通或传输并无任何关系,不明白警方为何要搜查其电子仪器;加上搜查令中并无限制警方执行搜查的方法,他们

认为此有可能等于授权警方24小时监察他们与其他人的通讯,变相被警方秘密监视,属侵犯人权和违法基本法。

争议虚拟空间的保障

两人又指出,虽然警方报称搜查地点在警察总部,实际上却是各名被捕人电子仪器的虚拟储存空间,并涉及内存的资料夹和数据库,属于被捕人而非警方所管有范围,故认为应该受《基本法》私隐权的保护,认为警方无权在未展示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证。他们认为法庭有需要就现今科技发展,进一步提升对电子私隐的保护,惟法庭的取态如何则需要在审讯后才有定论。

案件编号:HCAL 132,1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