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获撤控摄影师 不满警方取搜令取其资料 求司法覆核
报称任摄影师的男子,去年8月3日被指参与旺角冲突被捕,去年11月获控方撤控。惟他不满警方在非紧急的情况下,向裁判法院申请搜查令,检查及检取其电话、记忆卡等电子装置的内容。他认为有关搜查令未有限制检查范围,他更是在被起诉后,才知道有关搜查令的存在,故无法作出反对,他认为警方检取他的资料属违法,今(13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销有关的搜查令。
申请人为李永豪,答辩人为两名分别于去年9月23日及24日签发搜查令的九龙城法院裁判官及警务处处长,私隐专员以及同案另外12名被告则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被捕后被检走八达通手机
入禀状指,警方去年8月3日在旺角弥敦道以非法集结罪名拘捕李等多人,并在拘捕翌日检取所有被捕人士的电子装置,亦检取了李的八达通、手机、SIM卡,以及5张记忆卡。
曾遥距删走资料
李于两天后尝试遥距删除手机中所有资料,但不知是否成功。李与另外12名人后来被起诉。李于去年11月26日获撤销控罪,即时获释。
他后来得悉有裁判官曾于去年9月23日及24日发出两个搜查令,容许警方搜查、检取李的电子装置。
李认为虽然《警队条例》第50条授权警方搜查涉案文件,但同时亦限制了有关权力,警方只可在指定地点搜查与罪行相关的文件,搜查令却未有限制搜查的地点及范围,未能阻警方任意进行搜查,搜查令超越有关权限及属非法。
认为裁判官有责任把关
他认为裁判官亦有责任把关,阻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搜查令的范围不应如此广阔,让警方可行使无限制的酌情权,自行决定相关的搜查范围。
指搜查令未设任何条件
李又指,搜查令未设任何条件限制,令警方可持续地搜查涉案手机,因警方开启电话后,可以对机主与他人的电邮、讯息来往进行持续监察,有关行为滥用程序,绕过司法审查,当中亦涉私隐问题。
李认为,若非他被起诉,控方在过程中披露有关搜查令,他永远也不会知道有关搜查令的存在,亦无法对搜查令作出反对,他认为应有权知道搜查令的存在,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13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