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官指集会自由非绝对权利 拒绝郭卓坚等提司法覆核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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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期多次就示威和游行发出反对通知书“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和退休摄影记者张德荣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指,游行集会要经过警务处处长和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主席批准属违宪。高等法院今(23日)颁判词拒绝受理案件,并指集会自由非绝对的权利,并需要受法例所限。
申请人为郭卓坚和张德荣,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卢伟聪,以及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主席彭键基。
两名原告在申请书中要求法庭颁令,游行集会要经过两名答辩人的批准,市民才可举行,是违反《基本法》第27条和第39条。
官指需考虑公众秩序及其他人的自由
不过法官周家明指,集会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有关权利受法例所限,以及需要考虑到公众秩序以及其他人的自由、权利。终审法院的案例亦显示,警方有权考虑公众秩序,再决定是否批准集会。警方以公众秩序为由批准或限制游行集会属合宪及合法。周官指案件并无可作争辩之处,故不受理。
案件编号:HCAL23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