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经纬案成经典 修订后用警棍仍须报告 训练手册列强硬中级武器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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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使用警棍的武力程度仅次于最高级别的枪械,以往在武力使用守则中列为“中级武器”。因应退休警司朱经纬2014年占中期间袭击途人一案被定罪后,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去年初成立工作小组,与员方代表检讨使用武力指引。
据《香港01》接获警队程序手册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经内部修订后,仍然是凡有人被警棍击中,不论故意或意外都须呈交“使用警棍初步报告”,不过在面对“暴力攻击”时,使用警棍改与橡胶弹、布袋弹、海绵弹及水炮车,一同被视为“低杀伤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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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队的《战术训练手册》,警棍及胡椒泡剂虽然都被列为“较低致命程度的使用”,惟指明警棍在武力使用层次仅低于枪械,不正确使用,包括敲打头部、颈部、关节及其他骨骼组织,可视为致命武力,只有在人员受性命威胁时使用方会被视为正当,而用警棍撃打对方活动机能神经中心,已属“强硬中级武器控制”。
警棍击中人 仍需呈交初步报告
据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所载的“使用警棍初步报告”,经修订后,仍然是凡有人被警棍击手,不论故意或意外都须呈交,格式与指引修订前无异,须记录事发日期时间及地方,并表列式记录“使用警棍人员”、“对方伤势/因伤致死”、“击打次数”、“击打部位”、“案情摘要”、“案件分类”、“备注”。不过,副本除交送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外,经办人列明是警司(行动支援及职业安全健康)(支援)。
朱经纬案罪成后 员方促管方检讨指引
2014年11月26日,时任警司朱经纬被指于旺角上海商业银行外,以警棍挥打途人,朱经纬于录取口供时曾表示,自己以警棍当作“手臂的延伸”,案件最终被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判囚3个月,提出上诉失败。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时任主席陈祖光在裁决后曾发信要求处方,为相关武力指引作出合时增改,以保障警务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