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警修订武力指引 警棍由“中级武器”改属低杀伤力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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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一直未有公开的《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章节,《香港01》接获《程序手册》有新修订版本,当中就六级武力使用层次有修改,包括列出当遇到“顽强对抗”便可以使用“催泪剂装置”;“暴力攻击”定义删去“无意图引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修订后由“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取替,相应可使用的警棍,原被归纳为“中级武器”,在新修订后,与橡胶弹、布袋弹、海绵弹及水炮车,一同被分类为“低杀伤力武器”。
至于最高武力层次,即遇到“致命武力攻击”的定义,新修订为“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便可以使用枪械。

有指新修订版本近日推出

警队《程序手册》在“武力使用层次”方面,按六种不同对抗程序,即“心理威吓”、“言语上对抗”、“消极对抗”、“顽强对抗”、“暴力攻击”及“致命武力攻击”,分列出建议警务人员可使用的相应武力,如口头指令、徒手控制、使用武器。据该份最新修订文件,对比《香港01》于2017年接获该章节文件,警方就最高三项武力使用层次有多项修补。

有指有关新修订版本是近日推出,有警队内联网系统显示是于9月30日发出。亦有消息指,是因应朱经纬案定罪后,由警方成立的工作小组检讨使用武力指引、程序及训练。就警方何时起更改有关指引等,警方回复查询指,有关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动细节,若被公开,可能会影响警队正常及有效的运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适宜公开。

遇“顽强对抗”新增可用催泪剂装置

在新修订中,“顽强对抗”的定义无变,都是指“实质行动抗拒人员控制,其行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伤”,警方便可以作强硬拘押控制,即人手方法,包括膝撞、踢、直臂压倒等,不过有一项新增列明的手法“手腕铁锁压倒”。在该对抗程度,新修订列明亦可使用“催泪剂装置”,包括胡椒泡剂/喷剂、催泪弹、催泪水剂、热能雾化器释放的催泪烟雾及胡椒弹。

“暴力攻击”定义删无意图令人严重受伤

至于“暴力攻击”的定义都有调整,由“殴打行动但无意图引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修订为“肢体殴打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身体受伤”。

“致命武力攻击”的定义也有修改,由“以殴打行动意图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修订为“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

警棍、橡胶弹同列“低杀伤力武器”

据以往指引,面对“暴力攻击”时,警务人员可使用“中级武器”,所对应的即是警棍。在新修订中,人员可使用“催泪剂装置”或“低杀伤力武器”,后者涵盖伸缩警棍、纤维棍、橡胶弹、雷明登散弹枪发出的橡胶弹或布袋弹、俗称“水炮车”的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喷水、及称为“海绵弹”即由40毫米发射器发出的反应弹。

文件内所载的“使用警棍初步报告”格式无变更,仍然是凡有人被警棍击中,不论故意或意外都须呈交。

使用枪械属最高层次的武力级别,据该份指引,就拔出或举起枪械,分区指挥官如认为恰当只需听取口头汇报亦无需录取口供。就警察开枪事件,须在事发48小时内向行动处处长呈交初步报告,列明时地、所属单位、使用的枪械编号等,就案情项目,包括初步提供独立证人资料等。另要呈交杂项调查报告,调查首要目的要确定人员使用枪械时是否符合警队指令,详细审核后由副处长(行动)亲自审阅。

行动处处长每半年举行会议检讨

据该文件,警队武力使用、枪械及重大事故政策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检讨武力使用通令及政策,由行动处处长任主席,成员包括助理处长(行动)、助理处长(支援)、各总区指挥官、警察机动部队校长、警司(枪械训练)等,属下设枪械战术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