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邨两住户瞒报有私楼 家庭资产675万元 共罚7万元并交回公屋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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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推出新富户政策以来,再有公屋富豪被揭有私楼而遭踢出公屋。两名居住于何文田爱民邨一个公屋单位的居民,被揭发各自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的一半业权,家庭总资产净值约为675万元,涉及虚假陈述而被房屋署检控。两名被告今日(10日)下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并需分别缴付四万元及三万元的罚款。他们的爱民邨单位已在本年1月被房屋署收回。
去年填写申报表时无申报
房屋署表示,两名居住于何文田爱民邨一个公屋单位的公屋居民,在去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以及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该家庭的资产上限为224万元)。其后调查揭发,该两名公屋居民案发时各自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的一半业权,家庭总资产净值约为675万元。他们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被房屋署检控。
发言人表示,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故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
住户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会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若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可被判最高罚款2.5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根据2016年12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不论其家庭入息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