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入境主任不满同性伴侣未享福利 终院裁定主任胜诉
在海外与同性伴侣注册结婚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不满公务员事务局拒让其夫享配有公务员配偶福利,税局亦拒两人合并报税。上诉庭裁定梁败诉,而梁不服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早前听取梁和政府的陈词,今(6日)颁下判词,裁定梁镇罡在公务员配偶福利和合并报税方面均胜讼。终院在判词中强调,以欠缺大多数人的共识为由,而拒绝小众人士的申索,是有损基本人权。
上诉人为梁镇罡,答辩人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和税务局局长。梁提出的司法覆核,于高院在公务员配偶可享福利方面获判胜讼,而合并报税则败诉,上诉庭去年裁定梁在两个申请均败诉。惟终审法院今日裁定,梁在两方面均胜讼。
指税务局及公务员事务局职能 非保障婚姻制度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先指出,上诉人与其丈夫在纽西兰结缔的婚姻是有效的,而两人的婚姻亦具公开及排他的特性,法庭认为其情况与异性婚姻情况相似,局方必须要就两者间的差别待遇提出合理理据,否则属违法。
对于局方指,拒向上诉人提供有关福利为保障本港婚姻制度,但终院认为这与保障香港的婚姻制度没关联,税务局及公务员事务局的职能亦非保障婚姻制度,法庭难以想像同性配偶被剥夺有关福利会驱使任何人结缔异性婚姻。
终院指社会大众对婚姻的道德观念 非相关考虑因素
判词直指,社会大众对婚姻的道德观念并非相关考虑因素,以欠缺大多数人的共识为理由而拒绝小众人士的申索有损基本人权。
再者,本案中也不存在行政困难的情况,因申请人可出示其结婚证书作证据,终审法院裁定局方未能证明有充份理据支持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在公务员配偶福利及合并评税资格方面存在的差别待遇。
上诉人质疑政府对同性伴侣的不同待遇 无合理理由
梁一方早前陈词指,即使本港法律要保护传统异性婚姻,惟不应拒向同性伴侣提供配偶福利,亦不应拒让他们合并报税。政府对同性伴侣赋予不同待遇,并无合理理由支持。梁一方又指,政府一直宣传支持平等,但却歧视梁镇罡的性向,违反相关政策。
而政府一方陈词指,本港法例只认同异性婚姻,若承认同性婚姻享有同样的福利,便等同承认他们跟异性婚姻有同等地位,将会削弱本港婚姻制度的独特性。
案件编号:FACV 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