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法政汇思李安然︰修订仍无法保障引渡犯获公平审讯
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内容有新进展,接纳建制派建议,包括移交刑期门槛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及必须是由当地的中央级别机构向港府提出引渡要求。法政汇思召集人李安然今日(31日)在港台节目上表示,法律界从来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信任其他司法地区,一个引渡疑犯有无公平审讯,新修定是依然无法保障,直言“唔收货”。
他形容,政府新修订罪行门槛后,有部分受影响罪行,可以总结为“商人不会干犯的罪行”,即与商人无直接关系,但如盗窃罪的刑期亦达10年。
李安然指出,早前关注香港法庭无办法裁定当地有无公平审讯,而有关新修订是证实了法庭能把好关的讲法是好薄弱、不充分。他表示最核心问题,是疑犯在引渡地方是否获公平审讯,以及是否每宗个案都会加入这些保障,认为新修订是依然无法提供保障。现时是港府提议要加入修订,但其他现有的协议国及地区是否同意有关修订,仍是未知之数。
有罪行如恐吓今日所设的刑期不到7年,因而跌出移交门槛,但只要立法会日后增加该罪行的刑期,亦可以复成移交罪行。就商界会否因而“收货”,李安然认为,因提高刑期门槛而不符移交条件的罪行,可以总结为“商人不会干犯的罪行”,即与商人无直接关系,但如盗窃罪的刑期亦达10年。
至于有关门槛修订是否合乎公义,他指出,法律界从来无说过不可以就现行46种罪行类别移交,从来最关注是否信任其他司法地区,而非罪行类别及刑期门槛。
“立法会比法庭更适合把关”
李安然提到,负责处理移交申请的裁判法院属本港最基层的法院,担忧北京的中央机构是否会接受裁判法院的拒绝移交裁决,诟病地位不对等,揣测北京届时会否冲击本港司法,如去到终审法院有外籍法官,或会令北京更敏感。
李安然指,根本毋须在现行个案移交形式中,撤走立法会功能,他认为,最适合担任把关角色的是立法会。
政府提出三方面共六项修订,包括︰
一:缩少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将罪行引渡门槛提升至7年或以上
二:在启动移交时为疑犯加入更多限制,在协定中加入无罪假定、上诉权、探视权、不强迫认罪等符合人权的条件。
三:加强疑犯保障,只会处理要求引渡地区最高检察机关提出的引渡要求,如内地只会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引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