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政府提3修订 刑恐、“衰十一”不引渡 加人权保障

撰文: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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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多时的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内容有新进展,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晚(30日)在政总西翼大堂会见记者,表示已接纳建制派就修订《逃犯条例》内容提出的两项建议,即提高移交门槛,由罪行刑期3年增至7年或以上;同时向特区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必须要由当地的中央级别机构提出。

李家超表示,将移交刑期门槛提升至7年或以上,将可剔除三类共七项罪行,包括刑事恐吓、将枪枝交予无牌人士,以及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等有关色情活动的罪行。(余俊亮摄)

李家超称,政府将会提三方面共六项修订:

一:缩少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将罪行引渡门槛提升至7年或以上

二:在启动移交时为疑犯加入更多限制,在协定中加入无罪假定、上诉权、探视权、不强迫认罪等符合人权的条件。

三:加强疑犯保障,只会处理要求引渡地区最高检察机关提出的引渡要求,如内地只会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引渡要求。

李家超表示,将移交刑期门槛提升至7年或以上,将可剔除三类共七项罪行,包括刑事恐吓、将枪枝交予无牌人士,以及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等有关色情活动的罪行,因有关罪行的最高刑期为5年。

被问到为何建制派今早发出联署后,政府随即回应?李家超称是听取不同意见,综合不同意见后的回应。(余俊亮摄)

对于将移交门槛由3年提升至7年,为“彰显公义条线”可以改变,是否倾斜商界?李家超称将门槛提升至7年是适用于任何人,强调未到最严重的罪行,如恐吓、非法将枪械给予无牌人士等罪行都可以豁免。

被问及“大刘”刘銮雄案件中,澳门哪个级别机构便可提出请求、而在台湾杀人案中,由哪个级别机构可提出请求。李家超指,在联合国范本提及中央区别的机构,会按每个司法管辖区而决定,至于台湾的最高区别机构是甚么?他称会再与台方沟通。

被问到为何建制派今早发出联署后,政府随即回应?李家超称是听取不同意见,综合不同意见后的回应。他称有意见称要提升至7年、亦有指10年,惟他称所剔除的7项是一般人的罪行,因认同有研究指,应该只处理最严重的罪行。

被问到在启动移交时为疑犯加入更多保障,即代表会以行政手段处理,那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称联合国范文表明,要求移交方提出保障,会写下双方的协议并交给法庭,故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特首是否可以拒绝中央最高机关的请求?李家超称,首先在现有制度,特首有权处理或不处理任何个案,特首在履行逃犯条例下,必须要接照修例的条文,亦必须守法。

被问到今次是否最后微调,不会再修改?李家超表示,在综合意见后认为是最适合的方案。

李家超指,修例引起社会讨论,政府一直听取各界意见,一直无间断向社会各界解说,政府各司局长出席不同场合,与本地、外国商会等进行面对面沟通,因立法会未能成立法案委员会,政府会继续进行解说工作。李家超表示,亲自理解法律人士对条例理解不多,以及有人士对修例有不正确的理解,重申修例为处理台湾杀人案,堵塞漏洞,维护社会公义,强调修例参考联合国范本的做法。

三方面共六项修订一览:
第一方面,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
 
  根据原本建议,涉及的罪行必须可判监三年以上。很多意见认为草案既然是针对没有长期协议的个案式移交,应该只处理特别严重的罪行,因此应该把罪行门槛提高。由于个案式移交属于未有长期协定的补充安排,应该更加谨慎处理,政府接受应该处理最严重罪行这意见。考虑到最严重罪行在香港会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涉及的都会是属于可判最高刑期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决定把罪行定于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

  第一,根据草案,如个别情况需要,可在协定加入条文,以进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况。针对社会关注逃犯被移交后在审讯中的权利,我们认同可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要求。由于“特别移交安排”的文本会在交付拘押的公开聆讯时向法庭提交,因此公众亦可透过法庭的公开聆讯知悉有关安排。当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长官作最后决定移交时,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第二,请求方需要作出保证,有关罪行是在有效追诉期内,或不属于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于起诉和惩罚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强保障疑犯利益

  第一,鉴于公众关注请求方提出移交的严谨性,并就如何处理内地提出的要求,我们参考一般国际做法,认同特区政府应只处理由当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请求。以内地为例,特区政府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处理。同样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包括刑事调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关的协助要求,特区政府亦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第二,有意见认为,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后应可申请回港服刑,这可让他们在语言、习惯等熟习环境服刑,有助于更生和家属探望。我们同意这方面意见的方向。由于现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不适用于内地,我们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与内地跟进这项工作。
 
  第三,为了更加照顾被移交人士的利益,我们会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后的探望问题,通过合适的方法,包括领事(如移交给外国)、官员探望或其他特别合作安排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