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助理被指诈骗 廉署调查员落口供记录不详 助理上诉得直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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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仙区议员陈炎光的一名前兼职男助理,被指在5年间串谋诈骗民政事务总署的营运开支,合共35万元。他早前被裁定项谋诈骗罪成,并遭判囚18个月。助理不服提出上诉,高院法官今(15日)颁下判词,指当时负责记录工作的廉署调查员,未有记下助理在警诫后的说法,因此不应接纳其版本。法官遂裁定助理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和判刑。

上诉人梁伟伦因廉政公署调查员录口供时记录不详而上诉得直。(资料图片)

上诉人梁伟伦,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6年8月签署了68份收据,虚假地表示他从陈炎光收取的月薪金额为3500元至7000元不等。

警诫前或后讲记录不同

判词透露,两名廉署调查员在原审时的口供大致上一致。但上诉人表示“因为要摊分一些不能出数的职员”一句,两名调查员则有不同说法,林姓调查员指在警诫后所讲,张姓调查员则指在警诫前所讲。

而原审裁判官则接受张姓调查员的说法,认为上诉人在警诫前后就“摊分”的口供,大致上是一致,因此张没有在记录上重复上诉人在警诫后的言词,属无可厚非。

难推断上诉人曾有协议计划

惟法官在判词指,原审裁判官以此接纳张的说法,这理由欠缺说服力。法官指张负责记录工作,但在行动纪录、记录册中,都没有详细记下上诉人实际在会面中说过什么。为何张能在原审时引述上诉人所讲的说话,法官不得而知,但认为其版本不应被接纳。

法官续指,张未有把接见的事情记下,令人对林所述的版本起疑。即使接受林的版本,上诉人的说法也模棱两可,不能推断他与区议员当初有什么协议,更遑论诈骗的协议。法官因此认为上诉人的定罪不稳妥,遂判他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HCMA5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