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丁权属传统权益 但政策有涉违宪 郭卓坚部份胜诉

撰文: 李慧娜 吕乐谦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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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丁屋政策,推行近半世纪受到挑战,高等法院去年就这政策的司法覆核案展开聆讯,提出申请的市民认为有关政策,令原居民享有特权,歧视非原居民的港人,制度亦涉性别歧视等,违反公平原则,实属违宪;政府及乡议局却坚称《基本法》明言保障传统权益,这特权已受宪法保障,公平原则亦要“让路”,故认为制度合宪并应该继续保存。
法官周家明今早(8日)颁下判词,裁定郭卓坚部份理据胜诉,周官认为以私人协约形式建丁屋违宪,但以免费建屋牌则合符《基本法》第40条,意即丁屋权本身合法,但如用公家地就不合法。乡议局代表即在庭外表示判词显示并非完全败诉,原居民合法权益仍然有效。郭卓坚表明会上诉。

申请人郭卓坚一早已到法庭等候裁决。(吕乐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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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暂缓裁决6个月

法官指示各方在21日内就法庭应颁发的命令提交书面陈词,由于案件对新界原居民有影响,并可能会上诉到上诉庭,会下令暂缓执行判决6个月。

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得悉判词后即在庭外见传媒,并称是次裁决不俗,释除对原居民利益受损的忧虑,乡议将于下午开会研究裁决。乡议局的律师林国昌则指,丁权政策经常受到批评,而本案裁决扫除原居民的疑虑,以及其他们的批评,令他们的权利在法理上得到确立。

郭卓坚则表明会上诉。

乡议会代表强调判词确立丁权属传统权益。

各方均由星级大状代表

申请人为郭卓坚及吕智恒,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及律政司,乡议局则被列为第三方。

申请人聆讯时由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代表,政府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乡议局更特别从英国聘得擅长宪法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出战。案件受到各界关注,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与两名副主席林伟强与张学明均有到庭旁听。

申请人指政策有违平等原则

申请人论点主要指丁屋政策有违平等原则,认为应该撤销,政府却反驳该政策早在七十年代由港英政府推出,当时并未有关于歧视的人权法案,政策谈不上歧视,故申请人在聆讯期间作出修改,指香港于1991年6月8日宣布《香港人权法案》生效后,而地政总署仍豁免政策中的不平等条款,认为政策属违宪。

《基本法》列明保障传统权益

政府及乡议局却援引《基本法》第40条,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并认为条例中所提及的传统权益即“丁权”,故认为这条例保障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并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郭卓坚认为丁屋政策令原居民享有特权,在政策实逾40年后首度提出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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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屋政策非传统权益

双方曾就条文中“传统权益”作详细的争辩,申请方认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立法时,未有就废除或延续丁屋政策作决定,才编写如“传统权益”这中立字眼,故认为这条文并非用作保护丁屋政策,并指丁屋政策实际上只属行政政策,不能当成“传统权益”。由于丁屋政策涉歧视成分,只有新界原居民能享受相关权利,与有关公平原则的第25条及39条,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等条款相违背,故不合法,不受第40条保障。

答辩人:受宪法保障公平原则要让路

政府方及乡议局却认为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丁屋政策,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乡议局直指男丁一生人有一次免费建屋权或可以私人协约形式建屋,便是丁屋政策中属传统权益的核心权利,故丁屋政策在《基本法》下可延续。乡议局更认为有关公平原则的条文应该要为第40条“让路”。

大清律例无限制女性拥有房地

对于丁权传男不传女,申请人认为涉及性别歧视,又指大清律例中从来没有任何限制女性拥有房屋或土地的条文,女性在法律及习俗上均可拥有土地,因此女性原居民申请土地建屋的权利,也应同样被视为传统权益,受《基本法》保障。

丁屋是否《基本法》所保障的传统合法权益,一直引来争议。(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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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议局认政策带歧视

政府却指传统习俗上,妇女不会拥有或继承土地或房屋,只可享有丈夫的屋地,并由儿子继承,在围村中,大部分的做法只由传统习俗所约束;乡议局直认丁屋政策是“先天性带歧视”,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仍立法保障丁屋政策。

政策令原居民享特权

就歧视非原居民港人的问题上,申请人指,丁权是原居民额外的特权,但男丁在出售其丁权后仍可申请公屋,在香港土地资源如此贫乏的情况下,实属不公。

政府未有就土地资源分配不公作回应,并指这议题与本案无关;乡议局亦承认政策带歧视,但基本法起草委员明知如此,在制定宪法时仍决定保障他们的权益。

乡议局指申请严重延迟应属无效

乡议局更质疑,是次覆核在丁屋政策实施后44年才提出,属严重延迟,而有关延迟对局方构成重大的影响及损失,故认为这覆核无效。

案件编号:HCAL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