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多图】漏写“无屋住才可建” 文件揭港英官遗祸
《香港01》翻查资料,回归前港督会同行政局为了使新界乡郊有长远及全面规划,批准实施丁屋政策,并以备忘录的方式,向下传达一些必须执行的事项。不过,执行的港英官员,最终遗留“无屋住才可建”的条文,令申请资格变得宽松。
1980年,民政署曾发现“漏招”,建议尽快为丁屋政策“执漏”,并指出若不处理,势必祸延至1997年。结果,港英官员继续阳奉阴违,丁屋政策祸延至今。
1972年11月29日,时任新界民政署长的黎敦义于立法局宣布划时代的丁屋政策时,当时的文稿已表明这只是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文件指出,当年新界只有7%是属于永久结构的房屋,其余93%统统是老旧村屋、临时房屋及非法搭建物,卫生及居住环境差劣。
丁屋政策属临时恩恤措施
为了使新界乡郊有长远及全面规划,黎敦义认为有需要批准原居民兴建丁屋。最终,这项“临时措施”实施接近半世纪 。换言之,港英政府制订丁屋政策,主要是希望新界乡郊得到全面的规划,并让原居民获得“体面”的居所,所以文件反映批准原居民建丁屋的政策原意只是临时的恩恤措施。
1980年民政署才发现漏写
根据近年解封文件显示,1972年11月,行政局批准的备忘录指出申建丁屋的必须条件是“无屋住才可起丁屋”(not adequately housed)。
不过,执行官员却没有执行这项指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皆可申请建丁屋。1980年民政署内部报告指出,该署发现写漏了该项条款,并指出丁屋政策实施数年,已出现严重滥用问题,建议政府尽快为丁屋政策“补漏”,否则势必祸延至1997年。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新界乡议局出书指出,于1978年8月17日,与新界政务司达成一致意见,丁屋政策的精神并不包括“住所不敷应用才可申建”这一项。不过,记者翻查1978年当天政府与乡议局的联合新闻公告,只表示会贯彻1972年政府批准丁屋政策精神,并没有提及政府同意删除“住所不敷应用才可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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