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11原居民因涉“套丁”被定罪 能否翻案仍有待上诉
郭卓坚就原居民丁权案提司法覆核,法官裁定原居民行使丁权在其土地上建屋合法。但实情是,不少原居民“男丁”是“有权无地”,过往曾揭发不少发展商看准这个情况,与这类“丁”合作取其“丁权”建屋谋利,即所谓的“套丁”,但这当中是否涉违法行为,一直惹人关注。虽然法例并未有一条针对“套丁”的法例,但“套丁”过程中或难避免涉作出虚假声明,或签下地契等情况,且违背建屋自用的原则,当中或涉及刑责。
法庭于2015年曾处理一宗“套丁”案件,11名涉售丁权的原居民均被裁定罪成及判监,他们全部正保释等候上诉,上诉庭亦明言在这丁权覆核案后,将尽快处理有关案件。
11名原居民涉230万售丁权
该“套丁”案于2015年在区域法院审理,11名沙田原居民涉嫌以230万元向发展商出售其“丁权”,以让发展商兴建近2亿元的丁屋发展项目,当时控以他们串谋讹骗的罪名。法官判处11人罪成,被判入狱2年半至3年不等,案件亦成为首宗因“套丁”而入罪的案件。法官在判决指,被告透过虚假陈述的方式出售丁权,做法与政策原意相违背。
行使权利时讹称是地主
该案案情指,丁屋发展商李钦培被指于2008至2011年,在沙田大𪨶村发展丁屋屋苑,并透过康沛发展和永悦国际两家公司联系与多名原居民,与他们签订“套丁”协议,让他们讹称自己是土地的地主,以诈骗地政总署向批出建屋牌照。
无出钱“买地”但获“套丁费”
表面上,李等人与男丁签订了土地转让文件,文件中虽写著男丁以15万购买土地,实质男丁不用出钱“买地”,但他们会获得“套丁费”。在签订土地转让文件时,双方均向自己的律师表示,15万的金钱不用经律师处理,他们会私底下交收。案中12名被告获裁定串谋诈骗罪名成立,判监两年半至3年。11名原居民均不服裁决并提出上诉,全部现正保释等候上诉,案件在这覆核案有裁决后,相信会于今年稍后作上诉聆讯。
条款未列入声明内容
法例原规定申请建屋的丁权持有者,需作出法定声明,指自己没有与他人或发展商订立协议转让土地权益。但乡议局就该项声明曾与政府商讨,并指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同意不将相关款项列为声明内容,以纳入建屋牌照条款内取代。
官裁定男丁签下虚假地契
惟原审法官沈小民认为,政府虽改变态度,无需男丁作出声明,但不代表男丁有权有地才能申请建屋的资格有变。本案中,男丁是透过虚假陈述的方式,例如签署虚假地契,令人相信他们是合符申请资格的人,做法明显不诚实。
指丁权被用作谋利与政策背道而驰
沈官当时在判词强调,丁权是让原居民可以安居,而不是给他们拿来谋利。他们与发展商的做法实有与政府政策背道而驰。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丁权覆核案判词中,亦有提及原住民的免费建屋权,是限制在区内建屋自住,或其家人于内范围自住的。惟“套丁”案的被告能否推翻其罪名,则有待上诉庭裁决。